信阳官员借运作项目收钱百万 检方称不构成受贿不予立案

08.06.2015  13:06

河南信阳市发改委一官员以帮助运作“联合建房”为由,不到1年时间先后收取运作费100多万元,近日遭到当事人实名举报。而检方的调查结论是,不构成受贿犯罪,不予立案。

举报人李明顶原本是信阳市淮滨县一位普通的农民,20岁离家外出打工。多年打拼后,李在信阳市固始县开办了一家属于自己环保砖厂,并积累起了数百万的资产。

“我做梦也没想到自己辛辛苦苦20年积累起来的几百万资产,竟在1年多的时间被刘明先精心设计的一场骗局消耗殆尽,还背上了巨额债务。”谈起信阳市发改委官员刘明先,李明顶一肚子的火。

李明顶告诉记者,2010年七八月间,他通过郑州的一个朋友结识了信阳市发改委官员刘明先。交谈中,刘表示可以帮助他以“联合开发固始县城关镇服装厂综合楼”名义搞房地产开发挣大钱,条件是需要李明顶拿一些运作费用。

李明顶多方打听了解到,在固始县城蓼东路与北大街东北角,确有一地块属于固始县城关镇老服装厂地块,政府还没有确定是走招拍挂程序还是搞联合开发。地块是真的,这让李明顶对刘明先称可以运作“联合建房”一事深信不疑。

地处固始县蓼东路与北大街东北角处的固始县城关镇服装厂,占地面积2172平米,是一家停产多年的老牌国有企业。由于早已停产,服装厂土地也闲置多年。随着固始县经济的发展,服装厂所在地块被许多开发商看好,其间不断的有人提出想在这块地上搞房地产开发。按照正常情况,服装厂地块要搞商业开发必须走招拍挂程序,公开竞价获得土地使用权。

李明顶说,由于刘明先向他保证,可通过关系,以“联合建服装厂综合楼”名义搞开发,这样就能省去大笔的土地资金,这让从未涉足过房地产行业的他动心了,并随即给刘明先5万元的活动经费。之后,刘明先介绍了某招标公司王某、总经理詹某及珠海某房地产公司尹某等三人。

由于李明顶本人没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此运作“联合建房”一事很多时候是以珠海某房地产公司名义进行。

李明顶说,让他没有想到的的是,这之后他竟成了刘明先的提款机。刘明先不停的以运作项目为由向他要钱,其他三人则从旁配合。而他为了最终拿下这个项目,也只有听从刘明先的话,不断的拿钱拿钱。为了保证有充足的运作资金,其间他卖掉了自己的环保砖厂。仅从2010年9月29日到2011年3月10日,他先后7次给刘明先打款119万元。“刘明先每做一件事都会向我要钱。”

李明顶给刘明先汇的最大一笔款是60万元,汇款日期是2010年9月29日。李说,那天,刘明先提出要到时任固始县主要领导处活动,让汇现金60万元。当天下午他便将这笔该款项打到了刘明先的建行卡上。

李明顶告诉记者,钱汇出两天后,招标公司王某拿来了有时任固始县某领导批示的《关于联合开发固始县城关镇服装厂综合楼的请示报告》。记者注意,这份由珠海某房地产公司打给固始县政府的《关于联合开发固始县城关镇服装厂综合楼的请示报告》复印件上,确实时任固始县主要领导的原则性批示。

李明顶说,在这份“请示报告”之后,刘明先要钱的频率更快了,理由还是给领导送礼、请相关部门人员吃饭。

“面对刘明先继续要钱,我的感觉是骑虎难下:中途而退,意味着之前花的钱全部打水漂,继续走下去,好像无底洞,我心里七上八下。但左思右想之后,我最终决定咬紧牙关继续走下去,又先后四次给刘明先打款45万元。”

李明顶说,再往后,他又给了刘明先10万多元,其中还给过珠海某房地产公司老板尹某2万元。

转眼之间,100多万花出去了,“联合建房”一事却依然没有眉目,这让李明顶十分揪心。之后不久,李明顶从官方渠道获悉,城关镇服装厂地块将走招拍挂公开竞价出让土地。

“我这时才明白,自己被刘明先骗了!”李明顶告诉记者,由于刘明先的欺骗,导致他几乎倾家荡产,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过着被债主追债的日子。

信阳市发改委官员刘明先承认自己确实收了李明顶的运作费,但他强调自己早在1年前就还给李明顶117万元,他拿李明顶的钱已经还完了。“当初是李明顶非让我帮忙找项目,并不是自己有意要骗李明顶。”

对于李明顶将其举报到检察院一事,刘明先说:“我瞎了眼,怎么会帮这种人!”

记者曾先后致电固始县相关官员,官员们均否认自己在“联合建房”一事上接受过礼金。相关官员均表示,他们即不知李明顶是何许人,也不认识刘明先,和珠海某房地产公司的尹某也没有接触过。

固始县检察院反贪局张局长及承办检察官荣责刚表示,检察院调查研究后认为刘明先不构成检察院管辖的受贿犯罪,没有立案。但两位检察官均未解释不立案的具体原因。

对刘明先声称已将钱全部还完一事,李明顶表示不屑,“我给刘明先打钱的时候有凭证,现在他说还完就还完了,让他拿证据来!”

李明顶还对检察院迟迟不将刘明先抓起来感到不满。

针对李明顶反映的问题,受河南省检察院委派在基层检察院长期担任督查专员的前资深检察官张南京指出,因“联合建房”一事不属于信阳发改委的审批项目,因此检察院以“不属于受贿罪,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但该案中的“发改委官员”有可能涉嫌诈骗罪,检察院应将案件移交公安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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