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职员公开车主信息被判道歉

14.05.2014  11:14

  某网友将现场的照片发上了网并写道:“我女友驾车被撞,肇事司机驾车冲撞三次并逃逸……车号××××××,求人肉!”两天后,胡某在其微博发帖,公布了逃逸车辆的车主杨某的姓名、身份证号及车型等具体信息,并称“那人就是个土财主”。

  本报讯(记者孔德婧)杨某倒车时连撞郭女士的车三次后逃逸。气愤的郭女士将现场照片发上网站,请求网友“人肉”杨某。某保险公司职员胡某发现后,将杨某的姓名等个人信息发上了微博,并称其为“土财主”。杨某遂将胡某和其保险公司以及微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处胡某在其微博向司机道歉7天。

  2011年10月,郭女士驾驶小轿车与杨某驾驶的越野车发生碰撞。之后,杨某又连续三次倒车,重复撞击郭女士的小轿车后逃逸。郭女士报警后,某网友将现场的照片发上了网并写道:“我女友驾车被撞,肇事司机驾车冲撞三次并逃逸……车号××××××,求人肉!”

  两天后,胡某在其微博发帖,公布了逃逸车辆的车主杨某的姓名、身份证号及车型等具体信息,并称“那人就是个土财主”。有网友跟帖表示“佩服”并问信息来源,胡某回复:“利用职务之便。”

  之后,“被曝光”的杨某把胡某和其保险公司以及微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经查,胡某是某保险公司职员,杨某的越野车就是在该保险公司投保的。

  最后,法院判决胡某在其微博置顶位置连续7日向杨某赔礼道歉。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说法

  侵权不是职务行为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公民与其身份证号码、汽车牌号之间的对应关系属于个人隐私,他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披露。

  在本案中,杨某驾驶汽车撞击其他车辆后逃逸,其行为确属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而胡某作为掌握公民信息的保险公司人员,在网上公布杨某的姓名、身份证号、车牌号等个人信息,侵犯了杨某的隐私权。虽目的正当,但应通过合法途径。

  胡某获取涉案信息虽利用了职务之便,但发布的信息与职务无关,所以胡某的侵权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而其所在的保险公司在竞业限制协议和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不得泄露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已尽管理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微博公司在3日内将涉案信息删除,也不具有过错。

  因杨某实施违法行为在先,且未举证胡某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