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1日,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月1日,省政府印发了《实施意见》。这是我省第一个以省政府名义出台的专门指导、规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文件。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支持发展慈善事业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要“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志愿服务活动。完善鼓励回馈社会、扶贫济困的税收政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要求要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时代进步的新要求,不断探索创新,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使慈善事业不断发展壮大。2014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国发〔2014〕61号),针对当前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的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对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统筹慈善和社会救助两方面资源,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民生改善,明确提出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政策措施和保障机制。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慈善组织坚持把扶贫济困、改善民生作为慈善工作的首要任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扶贫赈灾、扶老助残、恤幼济困、助学助医、生活帮扶、环境保护等领域作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全省慈善事业发展取得很大成绩,为调节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党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不可或缺的重要补充,为“四个河南”建设、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做出了积极贡献。
我省慈善事业取得了一定发展,但仍处于初级阶段,慈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 参与渠道不够畅通,捐赠数量不高,社会氛围不够浓厚; 二是 政策措施不完善,慈善服务能力不足; 三是 慈善活动不够规范,监管措施不够完善,损害了慈善事业公信力;四是与社会救助衔接不够紧密,慈善事业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发挥。我省人口多,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多,有效解决大量遭遇临时突发困难群体的各种基本生活问题,仅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动员社会力量和资源,逐步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的大救助格局。
为了激发慈善组织活力,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规范慈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慈善事业发展总体要求、重点举措和保障机制,努力形成具有河南特色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是必要的。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第二至六部分为重点措施,从鼓励开展慈善活动、规范慈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激励机制、加强组织领导五个方面,明确了我省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二十六条措施。
(一)明确总体要求,描绘了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新格局
《实施意见》针对当前我省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的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紧密结合国务院《意见》精神,明确提出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和保障措施。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意见》的重要举措,更是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实施意见》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完善监管并重,加快推动我省慈善事业转型升级,拓展慈善事业发展的空间和活力,推动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到2020年,全省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扶持政策基本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慈善意识普遍增强,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形成较为完善的现代慈善事业的参与机制、运作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协调机制,使慈善事业成为社会救助体系的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二)突出八个重点,鼓励和支持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活动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非营利活动,是慈善事业的主要表现形式。《实施意见》从八个方面对开展慈善活动进行鼓励和支持。
一是突出“扶贫济困”这一重点。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各类社会救助和扶贫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加大慈善资源面向农村、贫困地区和城乡低收入群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种帮扶,将社会的温暖传递给政策尚未覆盖或不能完全保障的群体或对象,共同编密织牢困难群众生活安全网。
二是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明确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宗教场所、城乡社区要发挥自身优势,动员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鼓励企业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
三是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捐赠。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各地设立慈善信托。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四是鼓励兴办慈善组织。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加快培育一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公信力强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示范和引领作用。
五是鼓励开展志愿者服务。建立完善志愿者志愿服务记录,加快构建志愿服务体系,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支持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志愿服务,为社会救助对象等贫困群体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志愿者服务。
六是加强慈善捐助服务网络建设。以城乡社区服务中心、企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慈善超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为依托,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建立基层慈善综合服务平台,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开展捐赠,方便困难群众获取慈善救助信息。
七是加大社会支持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及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
八是大力推进慈善文化建设。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和学校德育课程。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媒体和互联网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形成“人人可慈善,人人做慈善”的良好氛围。
(三)提出六大举措,规范慈善行为。公信力是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力。规范慈善行为,提升慈善组织专业运作能力,是提升慈善组织公信力的重要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了加强慈善组织自我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鼓励开展联合劝募活动、严格规范慈善财产的使用管理、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加强慈善事业人力资源建设6个方面措施。
一是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管理。推进慈善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也可以参照执行。
二是规范慈善募捐行为。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募捐,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合法性进行验证。
三是鼓励开展联合募捐活动。鉴于目前我省不少慈善组织募捐渠道窄、知名度不高、募捐能力低的问题,借鉴“联合劝募”这一在欧美和我国台湾地区成熟的慈善筹款经验,提出了建立“联合劝募机制”,鼓励开展联合劝募活动,发挥专业募集资金优势,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充分发挥不同类型的慈善组织积极作用。
四是规范慈善捐赠款物使用。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
五是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对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建立完善集行业管理、慈善信息公开、慈善项目发布和社会救助需求信息为一体的慈善综合信息系统平台,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信息共享、有效对接、互相补充。
六是加强慈善人力资源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完善慈善人才培养政策,将慈善工作队伍纳入社工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慈善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四)着眼三个方面,激励慈善事业发展。慈善事业发展,需要政府的引导扶持、表彰激励、政策支持,《实施意见》提出了三项促进措施,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一是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发挥公共财政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导向作用,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健全彩票公益金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制度。
二是落实税收减免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是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定期开展“河南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表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五)完善六项措施,加强慈善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必须确保慈善活动和慈善行为规范化,一方面要靠行业自律,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管理。《实施意见》提出了六项措施。
一是强化慈善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慈善综合信息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开应当公开的各项信息和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是强化慈善行业自律。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型组织,发挥慈善领域行业自律功能。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管理、监督能力。按照有关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信息公开、诚信建设等方面开展评估。
三是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是公开监督管理信息。民政部门要通过慈善综合信息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受奖励及处罚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等。
五是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相关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予以曝光。
六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
(六)强化三大保障,加强慈善事业的组织领导。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组织保障、政策支持和环境营造,《实施意见》提出了三项措施,进一步强化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保障。
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使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建立慈善事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建立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推动全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二是加强协调配合。《实施意见》将重点任务分为17项,将责任明确到26个部门、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每项任务都提出了时限要求。进一步落实各级民政部门慈善事业促进工作职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三是加强督促落实。各地要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全面部署,研究制定配套落实政策,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开列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工作时限,狠抓贯彻落实。要求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