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10日起实施新政

07.11.2018  17:05

11月6日,记者从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该中心就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下发通知,对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将异地缴存公积金转入郑州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于11月10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先封存六个月且封存期间未在异地开户缴存,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退休提取,不受账户封存时间限制;职工申请将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转入前应在本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且正常缴存半年以上,方可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可凭五年内的购房手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

通知还规定,对提供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管理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的资金,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同时,对提供虚假材料违规提取行为,管理中心将限制其缴存账户两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移交违法线索,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