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民政局建立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20.06.2014  19:45
  为加强城乡低保工作的监管力度,规范低保操作程序,创新机制,杜绝“关系保”、“人情保”等问题,舞阳县民政局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制定出台了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障备案制度,备案对象为:申请享受和正在享受低保的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审批等事项的县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近亲属”是指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干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并需填写《舞阳县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委会以上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   此次低保对象近亲属备案工作从6月下旬开始,责任主体是各乡镇,7月上旬,县民政局将对各乡镇开展专项清查备案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委会以上相关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未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实际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今后,凡是在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中未按条件和规定程序办理,公示、核实、评议不到位,出现错保、漏保、“人情保”、“关系保”和优亲厚友等现象,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