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交了诚意金买不到房 开发商诚意何在
笔者在采访中发现,目前的南京楼市,绝大部分楼盘在开盘前都会有交纳诚意金的做法,购房者缴纳了诚意金可以在开盘当日优先选房并且享受额外的优惠。对于没有选到房或者没有选到自己中意的房子的购房者,开发商会在30个工作日之内将诚意金全额退还给客户,“这个诚意金都是购房者自愿交纳的,我们绝不勉强,收到之后也会出示收据。”某楼盘销售经理说。
业内人士指出,“诚意认筹”已经成为一些开发商营销的有力手段。开盘前得到的大笔“诚意金”能让开发商在短时期内收回大笔资金。更有价值的意义在于,通过“认筹”、选号、办理VIP卡,能人为制造出火热的销售场面,刺激购房者,炒热楼盘,推动房价上涨。
没拿销许不准收“诚意金”
如果开发商是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收取“诚意金”,那这种做法是违规的。今年4月住建部发布了53号文件,叫停 房地产 市场中的多项违规行为,其中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5月1日,南京市住建委、工商局、物价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综合检查工作的通知》,贯彻了住建部通知的精神,首先禁止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变相收取“诚意金”。
《通知》明确表示,对于查出问题的项目,要立即按相关规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商品房销售中违规情节严重的,要立即下发停盘整改通知书。
律师:诚意金不具法律效力
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姜志民介绍说,从法律上来看,“诚意金”并不具有合同效力和法律约束力,购房者向房地产商支付诚意金所购买的只是一种机会,并非实物。开发商在预售前收取“诚意金”,并与排号、认购、优惠等行为挂钩,这种资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质。从法律意义上讲,林先生交纳了“诚意金”却未买到房,也不能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因为它只是开发商自创的营销方式。
“开发商在收取这个费用的时候,绕过了‘定金’的概念,变成了诚意金。如果要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必须在缴纳诚意金时对此款项有所约定,如果没有任何约定,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无法要求开发商支付诚意金所产生的利息。”姜律师指出,“诚意金”对于购房者来说,只能选择买或者不买、交或不交,对于开发商则没有任何风险。在违约责任的认定上,只有“定金”才是法律承认的合法预付款形式,当开发商违约时需双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