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发展须立法跟进

09.03.2015  10:02

  本报北京3月8日讯记者朱磊“应构建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商华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期间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提出上述建议。

  谢商华说,互联网金融是以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为依托,从事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从经营模式看,大多数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的补充,发展迅猛,对于发展普惠金融,提高金融效率和促进社会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与此同时,谢商华也不无忧虑地谈到,在看到互联网金融作用时,也要看到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和不足:一是风险不透明性。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较最根本性的特征是信息不对称,且风险具有隐蔽性、突发性、外溢性等特征。二是互联网金融缺乏担保机制,或担保机制形同虚设,或保证金不足以化解所承受的风险,导致其风险控制措施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三是风险大。由于互联网金融追逐高收益,加之缺乏个人信用数据的支撑和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因而风险大、坏账率高。四是互联网金融准入几乎是“零门槛”,加之缺乏监管制度机制,导致互联网金融发展良莠不齐。五是有的虚假销售基金、保险,有的涉嫌网络诈骗。

  “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上良莠不齐的问题,建议从规范上、管理上及时跟进,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谢商华说。

  她提出,要加强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关部门要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状况的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思路、工作措施等。应构建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边界、互联网金融主体的准入退出、风险存款准备金、市场营运、互联网信用风险管理等作出制度安排,明确界定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的主体、权力和责任,各类监管主体建立各类互联网金融内部控制指引、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管控,调整监管方式,提升互联网环境下的监管有效性。

  “要落实各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她说。

  此外,她认为,互联网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从业行为。互联网金融主体要遵守金融法律法规,遵循会计标准、监管要求和操作规范,同时遵循禁止性规定,包括远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客户资金等,不得利用自身业务、技术优势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更不得利用自身优势擅自动用客户资产或泄露客户信息。对不依法经营的互联网企业,要坚决依法追责。

  最后,谢商华建议,我国应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网络购物条例、网络借贷行为指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有效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