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治理四项原则基于国际法理应成全球准则

07.04.2016  18:37

  2015年12月16日,是一个载入世界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史册的日子。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亲临现场并发表主旨演讲,他向全世界发出了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并提出了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的四项原则: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

  60年前,中国政府在万隆会议提出了“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2015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代表中国政府向全世界提出了“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四项原则”: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要针对基于领土主权的三维实体空间,即领陆、领海和领空;60年后的今天,人类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国家在基于领土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维虚拟空间——“网络空间”,形成了基于国家主权的四维空间:领陆、领海、领空和领网。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过半个世纪的洗礼,已经成为指导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基本准则,今天依然有着强大的生命力。我以为,习主席提出的“全球互联网治理四项基本原则”根植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不但反映了互联网时代各国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取向,而且也反映了互联网时代“安全与发展”为一体双翼的主潮流,将逐步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是规范国际网络空间关系的重要准则,必将成为治理全球互联网秩序和规范国际网络空间关系的国际法原则。

   一、尊重网络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制度不同,都有自己的主权。没有主权的行为体,不能称之为国家。《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之间关系,应基于尊重主权平等之原则。” 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进一步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进行了解释和明确,进一步提高了国家主权原则的首要地位及处理国际关系的作用。互联网时代,国家主权从领土、领空、领海等领域拓展到网络空间,形成了基于国家主权的“领网权”,“领网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继承和延伸。

  习主席提出,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不搞网络霸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从事、纵容或支持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网络活动。上述主张,完全符合《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的会员国应遵守的七原则。“尊重网络主权原则”根植于国际法理的基本准则,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对内的最高权,各国有权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二是对外的独立权,各国有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三是防止危害国家的网络安全,不搞网络霸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从事、纵容或支持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网络活动。

   二、维护和平安全原则

  60年前,我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所以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主要是基于对现实空间和平与安全的维护;今天,习主席代表中国政府倡导的维护网络空间和平安全,主要是针对运用信息通信系统进行交互的网络虚拟空间的和平与安全的维护。习主席指出,网络空间,不应成为各国角力的战场,更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温床。各国应该共同努力,防范和反对利用网络空间进行的恐怖、淫秽、贩毒、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不论是商业窃密,还是对政府网络发起黑客攻击,都应该根据相关法律和国际公约予以坚决打击。

  网络安全是一个全球性问题,维护网络的和平与安全原则是治理全球互联网秩序的基本原则,习主席提出的这一原则体现了维护网络安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该原则要求各国应当超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异,共同建立维护网络空间的和平与安全的规则,防范和反对利用网络空间进行的恐怖、淫秽、贩毒、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打击利用互联网窃取商业窃密以及发起黑客攻击。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两大主题,两者密不可分。没有和平与稳定,经济的发展就失去了前提。同样,没有经济的发展,和平与稳定也难以巩固和持久。习主席指出,安全和发展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安全是发展的保障,发展是安全的目的。维护网络安全不应有双重标准,不能一个国家安全而其他国家不安全,一部分国家安全而另一部分国家不安全,更不能以牺牲别国安全谋求自身所谓绝对安全。

  目前,世界的互联网格局形成了“一家独大”的世界格局,全球13个根服务均由ICANN统一管理,其中10个在美国,2个在欧洲,1个在日本。由于美国掌管着根域名服务器,美国可以顷刻间将一个国家从互联网上抹去。尽管2014年,美国政府机构宣布,放弃对ICANN的管理权,但不会将管理权移交给联合国,而是移交给一个所谓的“全球利益攸关体”。事实上,当今互联网资源已经成为人类的共同资源,只有还原互联网的国际公共属性,才有可能建立一个和平安全的全球互联网共治的新秩序。

   三、促进开放合作原则

  《联合国宪章》明确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其宗旨之一,宪章指出:为维护国际安全与促进人类社会进步,会员国“务当同心协力”。除《联合国宪章》,其他的国际法律文件里也记载有国际合作的精神或条款,其中以《国际法原则宣言》最为重要,该宣言指出,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之各方面彼此合作,以期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增进国际经济安定与进步、各国之一般福利、及不受此种差异所生歧视之国际合作。

  习主席提出的“促进开放合作原则”是建立在所有国家的公正、主权平等、互相依靠、共同利益和合作的基础上的,其宗旨是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之各方面彼此合作。习主席指出,丰富开放内涵,提高开放水平,搭建更多沟通合作平台,创造更多利益契合点、合作增长点、共赢新亮点,推动彼此在网络空间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让更多国家和人民搭乘信息时代的快车、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

  互联网经济代表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国际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之中,有助于提升各国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丰富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开放式国际经济发展新形态。尽管各国所处的地利位置不同,政治制度各异,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但都需要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开放与合作。只要国际社会成员真诚合作,建立和完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国际合作法律制度,人类才能在同一个“地球村”上和平相处,共同发展。

   四、构建良好秩序原则

  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宣布,各会员国决心立即进行工作以便建立一种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建立在所有国家的公正、主权平等、互相依靠、共同利益和合作的基础上,而不问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制度如何;这种秩序将纠正不平衡和现存的非正义并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家之间日益扩大的鸿沟有可能消除,并保证目前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在和平和正义中稳步地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

  互联网络和信息化浪潮已经遍及全球,完全融入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正在颠覆性地改变着人类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形成了人类独立于陆地、海洋、航空、航天之外的第五空间。网络空间主权的确立意味着国家对网络空间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对内层面意味着国家对一国网络基础设施和网络活动的管辖,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维护一个良好的网络秩序,保护网民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网络利益不受侵犯;对外层面意味着国家对网络空间国际治理活动的参与,以及遭受他国政府或公民网络攻击时网络自卫权的行使。

  习主席就构建良好秩序提出了以下主张,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我们既要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愿的权利,也要依法构建良好网络秩序,这有利于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今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接受了美国《华尔街日报》书面采访时就强调,互联网这块“新疆域”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同样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构建一个良好的互联网空间秩序,必须靠法律规则来维护。尽管互联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平台,但个人、组织、国家在行使自由的同时,必须遵守各国法律和公序良俗。应当指出,国家运用法律规则构建和维护互联网空间秩序具有明确性、强制性和公正性,因为法律规则涉及了道德无法涉及的领域,比具有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的道德更有利于维系互联网空间秩序。凭借法律的指引、评价和强制作用可以使网络空间秩序更加直接迅速的得以稳定的维系。

  笔者认为,中国倡导的全球互联网治理四项原则,根植于现代国际法理,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其他的国际法律文件的精神,具有现实的针对性和指导作用,对未来全球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不过,也应该充分认识到,四项原则未来也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和挑战。最大的困难和挑战就是,单边主义和强权政治以及国际互联网领域的霸权主义。所以四项原则的传承和发扬,必须坚决抵制和反对单边主义,加强各国的沟通交流,完善网络空间对话协商机制,制定全球互联网治理规则,使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更加公正合理,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王春晖 作者系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