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出台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03.01.2017  19:02
      为加强云南省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强化代理记账机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服务云南省中、小、微企事业单位发展,规范中、小、微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推进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根据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云南省财政厅全面修订了《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一、  明确了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申请代理记账机构的要求为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一是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填制《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资格表》《代理记账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是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从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是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协议或章程;四是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是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附从业人员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和个人信息。

   二、明确了代理记账机构的职责

  体现权责对等的原则。代理记账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执业规则进行原始凭证的审核、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合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代理记账机构承担的义务,在承担不当会计处理的责任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明确了监管代理记账机构的主体

  办法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代理记账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对省、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的管理要求作出相应的规定。明确了县级财政部门承担审批、监管的主体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予以公示。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