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房东”不能任性乱收电费! 河南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

20.04.2018  19:17

自4月1日起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强调“房东”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费用,要求电网企业及时清退已收取的临时接电费……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简称省发改委)4月20日下午正式对外发布《关于2018年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简称《通知》)。

据悉,为有序推进电价分类改革、减轻企业用电负担,根据国家部署,经省政府同意,河南省出台了若干电价政策。省发改委价格管理处(下简称价格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电价调整的要点体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水平。《通知》将我省大工业用电类别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或单一制电价。

其次,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单一制电价水平,比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水平降低0.533分/千瓦时。输配电价中单一制电价水平,由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输配电价水平降低0.5分/千瓦时。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要求相关责任方清理规范电网以外电价收费行为。明确在各类电网以外供电及房屋出租用电环节中,经营者或出租者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对此,价格处相关负责人具体解释说,对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区内所有用户按各分表抄见电量公平分摊电费,经营者须按抄表周期公示电费缴纳凭证复印件、用户同期电费分摊清单。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对于居民合表用户,物业公司或开发商须按国家规定的居民合表电价标准向居民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物业费另行协商解决;对于农业生产用电,供电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乡村管理的,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确实无法移交的,对于农业灌溉用电产生的供电损耗、供电和灌溉设施维护费用,由村委会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后可向群众收取合理费用,标准不得高于0.2元/千瓦时;除此以外,严禁在农业生产用电标准上加价。

此外,《通知》还要求全面落实电网清费政策。要求电网企业及时清退已收取的临时接电费,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及系统备用费。

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用电企业、房屋租客及其他用电方如在现实中发现了与相关要求不符的乱收费行为,可拨打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投诉电话12358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附《通知》原文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