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法拍房天价个税案有了结果:买家应承担46万个税
核心提示:
去年7月份,杨女士花费230万元郑州购买了一套法院拍卖房,办理过户的时候被告知需要缴46万元的个税。杨女士认为法院没有公示该房屋上一次交易是“直系亲属交易”,而自己又无法调查得知,才导致自己产生重大误解,为此她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撤销该房屋的网拍。去年11月份,大河报对此事进行了连续报道(详见大河报2017年11月16日-11月23日有关报道)。
“唉,这件事我也不知道该咋办了”,虽然春节前就拿到了裁定书,但杨女士感觉很沮丧。近日,她主动联系大河报记者,觉得这事“还是亏得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已经于今年1月份向她下达执行裁定书。法院认为:“竞买人选择参与拍卖,应当视为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其亦应当承担因税费负担而带来各项的风险”,驳回了杨女士的异议请求。
□记者 孙煊哲
1事件回顾
去年11月16日,大河报A·03版以《喜:230万拍房!惊:46万个税?》为题对杨女士的购房经历进行了报道——
针对直系亲属房产过户,早在2014年郑州就曾出台政策:直系亲属过户房产不必按照税务系统的报价交税,可以自行报价。5年之内再交易,需缴纳房屋总价差额的20%税费。
去年11月,郑州市民杨女士花费230万元终于拍下一套房子,算下来“省”了几十万元。原以为自己赚到了,没想到过户的时候被告知须缴纳46万元的个税,因为该房屋上一次交易是“直系亲属过户”,过户房屋总价是500元,需要缴纳两次的房价差价20%,杨女士一下子傻了眼,“拍卖前,法院没有公示该房子上一次是‘直系亲属过户’啊!”
杨女士认为,由于法院网上拍卖时没有公示该房屋这一瑕疵,而自己又无权向房地产部门查询房屋上一手交易,才导致自己产生重大误解,多交了几十万元的税费,这个过错不应由自己承担。
因此,杨女士以当事法院因疏于调查,又在拍卖公告中将缴纳全部税费义务强加给买受人,显失公允,有违公正原则,向金水区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该房屋的网络司法拍卖。
作为当事法院,拍卖时有没有义务公示房屋上一手交易信息?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交税义务是否应由原房主承担?……此事一经报道,立刻引发反响,无论市民还是房产界、法律界都对此强烈关注,并热烈讨论。报社也进行了连续报道。
2官方回复
问题1:法院该不该公示房屋上一次交易信息?
杨女士以人民法院未就拍卖房产的前次成交价格进行调查且进行公示为由请求撤销本次网络司法拍卖。
法院认为:“对于未就房产前次交易价格进行公示是否导致拍卖无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公示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属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对拍卖财产的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进行特别提示。本案中,对于拍卖财产的前次交易价格不属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过程中必须调查和公示的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在本次变卖公告中已明确告知,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杨女士“缴纳保障金参与竞拍,应视为其已完全了解拍卖财产并接受其上瑕疵,故其在拍卖成交后以人民法院未就前次房产交易价格为由请求撤销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问题2:个税该不该由买受人承担?
杨女士在异议申请中提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因此交税义务应由原房主承担。
法院认为:“本院网络司法变卖公告中的第七条:‘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维修基金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类型的房屋在办理过户时产生税、费、差价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的问题,对此,需要区分纳税义务人与税费实际承担人的区别。”
“纳税义务人是指法律规定的具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或单位;税费实际承担人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实际支出税费的人。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出售人可以与对方约定由对方实际承担税费,这样的约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税收收取的规定。因此,纳税义务人是法定的,税费实际承担人是可以约定的。”
“司法拍卖中,为保证被执行的财产尽快变现,对于税费、物业费、水电费等由买受人承担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竞买人选择参与拍卖,应当视为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其亦应当承担因税费负担而带来各项的风险。”
法院认为,杨女士主张撤销该房产变卖程序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杨女士表示,接到裁定书后,思来想去,她放弃了向郑州中院申请复议的权利,“觉得再申请复议还是这结果,希望我的经历能引起更多人的关注,避免再次出现这种情况。”杨女士称。
3后记
法拍房的价格一般低于市场价的20%~30%,较低的价格吸引了不少人参与竞拍;还有重要的一点是,在郑州购买法拍房不受限购政策的影响,又吸引了一些没有购房资格的人。
由于房产交易涉及的税费有很多,相关的政策也有很多,而拍卖公告中往往会有“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字样,购房者没有资格查询不属于自己名下的房产信息,这就会导致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给拍卖过程带来一些隐患。杨女士的购房经历应该不是个案,今后或许还会有更多类似案例出现。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