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骂河南人被立案 中央政法委机关报发声

10.09.2016  11:04

  9月8日,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声音版头条刊发评论对井长水诉胡伟案的法律问题做了有关分析,评论认为, 地域攻击立案是一个突破性的、值得肯定的举动。

  胡伟骂河南人被诉一案已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立案。本案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本案金水区法院处置较为慎重,没有直接立案而是先接收起诉材料,七日临近期限届满才决定立案。从法律上讲,立案就意味着本案符合起诉条件,即有明确的原告被告、侵权事实和损害结果。

  本案能顺利立案,首先是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战果之一。立案登记制是指在立案时,只进行形式审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便应予立案。这对于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意义重大。

  本案确实有很多争议,包括是否应予以立案,是否属于公益诉讼等,在立案登记制的背景下,这些应属实质审查的内容是留给法院庭审来解决的。

  虽然立案并不意味着原告的最终胜诉,但也并不意味着法院要屈从于道德审判或舆论审判。这仍然是一个突破性的、值得肯定的举动。

  第一,最现实的假设是,即便存在立案登记制的背景,如果一亿河南人每人都去做原告,在河南的160余县区法院提出诉讼,法院该如何应对?因此,法院用足了七天的时间来充分考虑和论证,最终决定立案不能不说是一创举。

  第二,娱乐圈靠骂人、揭丑、造谣等博取眼球的屡见不鲜。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大多未能进入法律程序。最终是当事人之间的隔空骂战,骂人者得不到法律的制裁,这是对不良炒作者的放纵,也助长了娱乐圈的恶劣风气。

  因此,金水区法院决定立案是对不良艺人的当头棒喝,有利于实现用法律手段改良当前的社会风气。

  还有一焦点争论便是本案是否属公益诉讼,井长水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对此应当如此认识: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公益诉讼制度,但为了节约司法成本,遏制诉讼泛滥,对提起主体作出了限定,即只有“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才可以起诉。立法初衷很好,但是现实中往往遭遇诸多的困境。如环境污染、公益受损,“机关和团体”不作为怎么办?这一点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给出答案。 反观井长水诉胡伟案,笔者认为本案不是公益诉讼,不应适用公益诉讼有关主体资格条件的限制。

  首先,胡伟无端谩骂羞辱河南人的事实客观存在;其次,井长水是一个河南人,在他平时的有关业务和交流中,由于其社会评价降低,给其带来了心理和物质的双重损失;再者,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虽然有人将井长水起诉胡伟解读为给河南人争一口气,挽回河南人的声誉,但这并不具有法律意义。

  民事诉讼法列举的侵犯公共利益的情形仅包含污染环境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未对该条款作出扩张解释。因此有关侵犯集体名誉权案是否受限于公益诉讼条款值得商榷。 笔者主张把本案当成一起普通的名誉侵权案处理,没有必要扣上“公益诉讼”的帽子。至于如果河南人都到法院起诉该怎么办,这属于技术的问题,相信河南法院能解决。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