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3年取消9项矿业权审批事项 为矿业“松绑”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多措并举进一步提升矿业权审批满意度。从2013年开始,按照国务院审改办要求,国土部积极梳理矿业权审批中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为矿业权审批松绑,3年来,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了9项审批事项。
简化要件降门槛,为企业办事降成本
国土部探索改进跨部门审批事项和服务,经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协调沟通,就不再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前置要件形成共识,2016年7月28日向社会公告,取消了实施多年的将安全监管部门意见作为申请采矿权材料的规定,减少矿业权申请前置材料,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社会服务水平。
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中,取消采矿权审批登记中对申请人企业注册资本门槛限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
此外,国土部积极申请财政预算,用于支付2016年部发证采矿权的开发利用方案审查费用,不再由相对人自行支付,全年共支出经费126万元,降低了矿山企业办事成本。
清理与审批工作关联性不大事项,优化审批
经国务院批准,国土部将矿业权投放计划审批、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等一些与审批工作关联性不大、增设的环节等事项进行了清理,一定程度上优化了审批。
此外,还积极清理矿业权审批过程中涉及到的中介服务,共清理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勘查矿产资源审批)、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等4项中介服务事项,受到相对人好评。其中,仅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一项,2016年已为906个转让矿业权的相对人节省了一定数量的交易服务费。
调整矿业权管理政策,弱化政府行政干预
经认真梳理,国土部取消了实施多年的煤炭、钨矿探矿权和锑矿探矿权、采矿权新立暂停政策,不再下达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相对人根据市场和相关政策决定是否新设探矿权,将主动权交给相对人,政府不再替相对人作决定。同时,结合国家安全、市场形势要求,更好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继续对钨矿采矿权、稀土探矿权、采矿权新立实施暂停政策,有效保障市场的供需平衡。相关政策得到了社会的积极回应,2016年全国仅新立煤炭探矿权38个、锑矿探矿权6个、钨矿探矿权1个。
同时,经国务院批准,废止《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取消黄金矿产作为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进一步优化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范围。
积极推进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
自2013年以来,根据国务院有关“放管服”的要求,为了减少管理层级和审批环节,方便相对人就近办理、降低办事成本,国土部积极推进下放部本级矿业权审批权限。自2015年7月以来,进一步明确了部一级主要负责事关国家能源、军事、经济安全的主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审批登记,同时,将更多精力用于加强调研和制度建设,以及对全国的宏观指导、监管服务。按此思路,经过论证和评估,已经确定在2005年以来矿业权审批权限下放、煤炭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等基础上,再进一步扩大下放力度,国土部仅负责油气、放射性矿产、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等少量矿产的探矿权审批登记,以及上述矿产和煤、铁等一些矿产的采矿权审批登记工作。矿业权审批权限下放方案作为《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一部分,2016年12月30日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将在部分省(区)试点后,视试点情况酌情在全国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