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底这类案子多了,“包工头”请注意!
跟人出去打工,却不幸受伤,到底该“东家”赔偿还是包工头负担?临近年底,农民工讨薪、讨要人身伤害赔偿款等涉民生案件增多。此类案件中,不少包工头因为不懂法而逃避执行,19日,记者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类似的案例执行完毕,从立案到8万多现金拿到手,用了2周。
2017年3月,老胡受彭某雇佣,到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钢筋建造工作。2017年4月19日,老胡在工作时不慎摔伤,当日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赔偿费用迟迟未能协商一致,今年2月,老胡将彭某及建筑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彭某赔偿老胡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7536.19元,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彭某和建筑公司均未履行赔偿义务。11月初,老胡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员张胜艳介绍,立案后,其向被执行人彭某、被执行人建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查控系统冻结了两名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限制其高消费。
上了失信黑名单不仅仅出行受限,包工头既毁了名誉又影响生意;如果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法院还将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张胜艳的明理释法,彭某终于想通了,主动将87536.19元执行款交到了法院账户,案件顺利执结。据介绍,为及时、高效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诉累,中原区法院对涉民生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办理、优先兑付执行款”。
临近年底,此类讨薪、讨要人身伤害赔偿款等涉民生案件增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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