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将设正高级教师 北京2012年开始试点
中小学将设正高级教师
本市2012年开始试点 去年首批18位教师获正高级职称
本报讯(记者 解丽)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将统一,将设正高级职称。昨日,人力社保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并出台各级职称的评价基本标准。据悉,本市中小学设正高级教师的试点从2012年就已开始,去年18位中小学教师成为首批正高级教师。
正高级职称实行总量控制
《意见》明确,此次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同时在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这意味着,中小学也将出现“教授级”老师。人力社保部指出,对于新设的正高级教师数量将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在人力社保部、教育部核定数量后,各省具体组织评审。
对于职称的评价标准,《意见》指出,要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并要对农村教师适当倾斜。例如,正高级教师的基本标准包括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等。
人力社保部强调,各地评价标准可适当提高。
中小学教师可跨校评聘
据悉,此次职称改革要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表现优秀并符合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人力社保部表示,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对通过者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将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在岗老师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可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
据悉,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工读学校等。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意见》参加职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