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历史回眸

31.07.2014  09:12

1951年7月,公安部公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获得通过,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

1964年8月,《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出台,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严加限制。

1985年7月,《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走向健全,同年9月,居民身份证制度颁布实施。

1997年6月,国务院出台新规,规定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再出新规。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落户。

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出台,标志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其规定,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201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责任编辑:王利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