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
从一审判决的有期徒刑15年到实际服刑不满6年即刑满释放,2014年初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凭借各种形式的“假立功”,获得多次大幅减刑。“张海案”直接导致了中央政法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政策并获得成效。
昨天,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我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省司法厅联合会签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于3月1日起试行。
身在监狱,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或者拒不交代真实身份,或者对减刑、假释材料弄虚作假,都是不符合减刑条件的,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这是《实施办法》中“特别新增不能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特别标准”。
“上述三种情形,我们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经发现,应当裁定不予减刑或者假释。在裁定减刑、假释后发现的,应当撤销减刑或假释。”省高院减刑假释庭庭长张云龙说。此外,罪犯在前次考察期内获得的表扬奖励应当清零。其在后次考察期内的表现情况,只能以其在后次考察期内获得的表扬次数为准。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罪犯积极参加学习的标准,看罪犯是否参加了学习,必须要审查其学习成绩,如果学习成绩达不到一定的“质量等级”标准,就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李钟鸣
“《实施办法》共11章90条。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五种关系、五个标准和五项制度。”昨天上午,省高院减刑假释庭庭长张云龙通报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明确了可以减刑与必须减刑的关系。”张云龙说,“在以往的执法实践中,少数罪犯一旦达到可以减刑的最低要求,就认为必须为其减刑。否则就有意见,就闹情绪,甚至质问监狱干警,不服从管教,由此给监狱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3月1日起试行的《实施办法》,专门对罪犯在监狱获得表扬次数和减刑起始与间隔时间的“减刑的最低要求”的规定标准,进行了特别明确和强调。
“希望在押罪犯澄清认识,端正态度,积极改造,努力创造更好的减刑条件。”张云龙说。
减刑资格只给悔改表现最好的罪犯
积极参加学习的标准,是“五个标准”之一。
“过去,只要罪犯参加学习,取得一定成绩,就视为具备确有悔改表现的必要条件。今后,评定罪犯是不是积极参加学习时,必须审查其学习成绩。如果学习成绩达不到合格标准,就不能认定为积极参加学习,进而就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张云龙说。
也就是说,作为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四个必要条件之一的“积极参加学习”,将不再是一个虚化的标准,而将增设更加确定和严格的学习成绩的标准,必须达到合格以上的才能进行假释,而达不到合格成绩有“挂科”的罪犯,将被视为不拥有减刑、假释的必要条件。
有权有关系,学习“挂科”也不行
在监狱中“确有悔改表现”如何定性呢?这次的《实施办法》同样给出了答案,除了表扬和奖励的定量标准外,监狱还要对罪犯的改造质量每半年进行一次评定,并以优秀、良好等等级标示罪犯的改造质量等级的定性标准。
“今后如果罪犯在减刑起始或间隔时间内,优秀和良好等级达不到二分之一以上,且提请减刑、假释前的最后一次半年改造表现达不到良好或者优秀等级,其获得的表扬、奖励再多,也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张云龙说,“这样可以使人民法院更加准确地了解罪犯的真实改造表现情况。这个是对所有犯人都适用的。”
光有表扬和奖励还不行,还要达到一定“等级”
“三类罪犯”想减刑须有“特别标准”
与其他罪犯相比,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多是有权人或有钱人,其利用其权其钱进行交易,获得减刑、假释的行为被老百姓深恶痛绝。
“这些罪犯需要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条件。”张云龙说,“具体讲,其他罪犯只要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就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三类罪犯’还必须通过主动退赃退赔或者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的方式消除犯罪影响。”
而如果“三类罪犯”不主动退赃退赔或者积极协助追缴,又不说明赃款赃物去向,并且不提供证据证明没有退赃退赔能力的,将不认定为确有悔罪表现。
“实践中,对于没有退赃退赔或者没有全部退赃退赔的罪犯,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审理时详细查明赃款赃物去向和没有退赃退赔的原因。确无退赃退赔能力的,应当责令其提供相关证明,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既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律不予减刑或假释,也不能以案多人少、力量不足为由怠于调查,简单办案。”张云龙补充说。
有不正当手段“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实施办法》还指出:“罪犯在执行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或者拒不交代真实身份,或者对减刑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减刑条件的,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这是我省减刑、假释工作中首次特别新增的内容。”张云龙说,“上述三种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经发现,全部裁定不予减刑或假释;在裁定减刑、假释后发现的,应当撤销减刑或假释。而且,罪犯在前次考察期内获得的表扬、奖励应当清零。其在后次考察期内的表现情况,只能以其在后次考察期内获得的表扬次数为准。”
抗拒改造可撤销减刑
“裁定减刑、假释后我们还可以撤销减刑、假释。我们在裁定减刑、假释后发现这个罪犯不认真悔罪或者抗拒改造,那么经过一定程序,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有关裁定。”
“这样做,不仅可以堵塞少数罪犯利用短期内认罪悔罪骗取减刑的制度漏洞,将罪犯改造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而且,可以织密防范罪犯投机减刑的制度网,建立起提高减刑质量的长效机制。”张云龙说。
张云龙表示:“《实施办法》使得我们的减刑、假释确实地用于只使用于确实改造的罪犯,进一步堵塞罪犯投机取巧、骗刑减刑的漏洞,下一步对减刑、假释质量的提高有帮助。”
刑满释放前监狱要对改造质量“评估”
按照有关规定,罪犯在刑满释放或被提请假释前,监狱应当对其改造质量进行评估,说明其回归社会后有没有可能重新犯罪。鉴于评估结论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罪犯的改造状况,因此,《实施办法》将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今后,监狱在提请减刑、假释前,不仅要对提请假释罪犯的改造质量状况进行评估,而且要对减刑后两个月内刑满释放罪犯的改造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移送人民法院审查。如果罪犯被评估为释放后可能重新犯罪,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裁定不予减刑或假释。这样做,在严格减刑、假释条件方面又增设了一道防火墙。
减刑后余刑距法定假日不足一月可出狱
在正常减刑中,如果裁定减刑后余刑距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足一个月,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将剩余的刑期全部减去,罪犯接到减刑裁定即可刑满出狱。
为防止制度被滥用,《实施办法》对适用条件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一是将余刑仅仅限定于距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7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足一个月;二是减去余刑后减刑量不超过法定减刑幅度;三是罪犯在减刑起始或者间隔期间的改造表现没有被评定为较差,且二分之一以上为优秀或良好,最后一次也被评定为优秀或良好等级;四是监狱对罪犯的个体改造质量被评估为较好以上。只有罪犯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并确有悔改表现,法院才可以裁定减余刑。线索提供 孙志平 乔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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