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发文:依法严办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案件

12.03.2020  11:21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邵可强

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近日,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格依法办理刑事案件保障复产复工的若干意见》,全省公安、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保障复工复产工作。

意见》指出,全省各级公安、检察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在具体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将综合考虑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行为的目的、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准确适用法律。各级公安机关办理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案件,做到快出警、快处置、依法及时立案、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既要从严惩治,又要重事实、证据、程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同时,全省各级公安、检察机关健全完善案件会商机制,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环节,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听取同级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参与案件讨论。检察机关及时依法对案件管辖、定性、收集证据、鉴定、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指派员额检察官或组建专案组、专门办案团队组织研究讨论,确保案件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建立快捕快诉机制,对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从快批准逮捕,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从快提起公诉。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侦查办案,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完成卷宗流转、文书送达等工作。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讯问、会见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聚集,切实保障办案安全。

此外,在案件办理中,将坚持宽严相济,打击极少数,教育转化大多数。在涉企案件办理中,慎重使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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