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车案开庭 热评:专车司机算不算黑车司机?

17.04.2015  11:58

  “今天这么多媒体与网友关注,我觉得无论官司输赢,我已经达到了‘撞击’的目的。”“专车第一案”车主陈超在庭审后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说。昨日上午,由北青报独家首次报道(详见3月17日北青报)、随后被多家媒体关注的“专车第一案”如约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

  新闻背景

  1月17日,济南车主陈超从济南八一银座附近拉着两名乘客去西客站,到站下车时,客管办的执法人员过来问,是不是用打车软件过来的,当时他说过来送朋友,乘客也表示他们是朋友关系。可在执法人员的盘问之下,乘客为了赶火车改口说是打专车过来的。一番询问后,客管办把车开走,给了陈超一张暂扣单。而实际上,双方并未当场结算,随后陈超不服行政处罚,申请开了听证会,而在事后不久,他就收到了一张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交了罚款后,陈超继续状告济南市客运管理中心。4月15日,陈超诉济南市客运管理中心案开庭,被媒体称为“专车第一案”。

  昨天,在近3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双方针对案件本身的行政处罚依据事实、程序、法律适用等几个问题展开辩论,而对于媒体与社会公众期待的专车运营与出租车行业管理规定,双方均有所回避。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称,“鉴于双方对本案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不适合当庭宣判。合议庭将在庭后进行认真合议并择期宣判,宣判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原告律师向济南运管中心提出五大质疑

  “专车第一案本身是一个个案,案件本身不会解答专车是否合法的问题,我需要运管部门出示的是,你是否可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运营行为,你如何来证明其违法,而不是我们自己去证明我们没有违法。”在庭审前一晚,陈超的律师李文谦已经向北青报记者透露了次日自己的答辩方向。

  而当天,李文谦先后从五个方面质疑济南客运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运管中心)的执法过程。

  首先是李文谦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享有有关城市客运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的是济南市交通运输局,被告没有进行行政处罚权限。其次,质疑作出行政处罚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三,李文谦认为处罚程序违法且涉及证据造假,比如其中一位执法人员于强在案件处理意见书中的签名与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中的签名显然不是同一个人的笔迹。第四,陈超被处罚,运管中心到底是将原告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还是汽车租赁经营进行处罚,无法给原告一个能够有法律法规支撑的答案。第五,其对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时间也提出了异议。

  执法视频首次在法庭曝光

  当天庭审现场,双方争辩的焦点问题就是运管中心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而作为执法处罚的证据,运管中心出具了1月7日的现场执法视频,这也是该视频的首次曝光。

  三段视频记录了陈超驾驶车辆到达济南西客站后,被执法人员发现询问的过程。而有趣的是,视频显示被认定为“乘客”的两人,在被执法人员拦住后,起初表示自己是陈超朋友,并告知没用打车软件,在执法人员多次表示希望对方配合并询问是否是用打车软件,对方才表示确实使用了,车费是30元,但并未支付,也拒绝执法人员拍摄其手机页面取证的要求,而在这期间,“女乘客”曾询问运管人员“司机会不会被罚”,并表示“我不用你帮我要回钱”。

  对于该视频证据,李文谦认为,被告提供的现场视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疑义,未能证明被告认定的两名乘客与陈超之间的关系,执法人员先入为主地向认定的两名乘客发问,存在逼迫威胁之嫌。“假使被告认定的两名乘客确实乘坐原告的车辆,也使用了打车软件,被告并没有获取两名乘客的支付凭证与交易过程,这一行为应属于好人好事。”而被告方则坚称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充分准确。

  被告认为,现场拍摄的视频录像能够真实反映执法人员和乘客与陈超的情况,清楚地证明陈超驾驶无出租汽车营运证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被告行政处罚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北青报报道被作为辅助证据提交

  而对于运管中心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除了现场笔录、执法现场录像以及询问笔录外,本报3月17日A13版的独家报道《“专车第一案”车主:这是一次撞击》则成为当日庭审的亮点。运管中心表示,对方表示陈超在接受北青报专访时曾经讲述过自己在当时并没有收到乘客的支付款,而是在几天后乘客自觉支付了部分金额。济南客运管理处表明,提交北京青年报只是向法庭提交一份材料,便于法庭查明事实。

  而李文谦表示,对被告提交的北京青年报的报道,因为该份报道是发生在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后的相关信息,被告既无法证明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在法律上也不能将其作为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性材料。在审判员表示既然原告本人到庭参加庭审,可以就新闻报道本身发表意见,李文谦则表示,自己拒绝对《北京青年报》报道发表任何意见。

  “专车”定义发问被架空

  尽管庭审现场并未对专车运营以及客运管理法规进行辩论,但是除了对是否具备行政处罚资格、程序性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辩论和质证外,还是颇有亮点的问题,比如李文谦律师向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发问:请你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专车?

  李文谦说,济南客运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断问询乘客、司机“你是不是专车来的”?“我理解他们所说的专车就是黑车,与平常市民所使用的通过打车软件,以网络预约方式将客人运送到目的的专车概念不同。”

  而记者查阅资料发现,除了有些城市定义私家车不能成为专车外,确实没有对专车这一大家耳熟能详的新生事物作出一个法律或约定俗成的定义。李文谦认为,虽然问题被驳回,但是这也许会提出一个思考,让大家去推动对专车准入标准的重新界定。图片制作/王慧

  法律思考

  不能让万众创新止步于行政管制

  4月12日,由北大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举办的专车发展法律研讨会在北大举行,本报记者应邀参与旁听研讨会。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持续关注专车发展的知名学界专家以“专车第一案”为契机,对专车发展适用的法律方向与问题进行了探讨与研究。学者一致认为,不能让万众创新止步于陈旧的行政管制。

  针对“专车第一案”,与会专家普遍认为,案件的焦点和矛盾在于政府是否掌握合理的执法依据和尺度。北大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蒋大兴从市场供需面分析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用行政法打压专车、抑制其扩张不会有好效果。公众为获得更好的出行条件而叫专车是一种合法性需求,政府必须慎重考虑有没有必要对此进行管制。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表示,技术的进步是无法阻挡的,由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生产经营方式的变革也不应受到法律的阻碍。政府在监管的同时,应该首先查明专车公司在专车运营过程中扮演一个什么角色,其公司行为是否合法,再着手确立监管规则,那么一个新的经营模式才可能真正成熟,并获得社会任何一方的接纳。否则,单纯的打压与否定无助于一个产业的发展。

  本版文并摄影/本报记者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