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民警与制毒师合作生产上百公斤冰毒 被判死刑

18.06.2015  11:37

今年4月17日,丹东市公安局民警王长平因犯制造毒品罪被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目前该案正在上诉阶段。

据判决书称,2012年底至2014年5月被捕期间,王长平伙同掌握制毒技术人员在丹东和内蒙古三处制毒地点生产冰毒达上百公斤。被捕时,王长平家中和办公室搜缴出约20公斤冰毒。

2011年6月的一天,51岁的制毒师韩学东被关押18个月后刑满释放。按照他后来的交代,当初抓捕他的刑警大队民警王长平等在他家门口,并提出共同制造冰毒。由王出资,韩购买设备和原料并负责生产。

55岁的王长平本是丹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他被抓后称,此前自己不懂制毒,韩学东刑满释放后找到自己要一起制造冰毒。因经不住诱惑,才同意的。

虽然两人说法不同,但这段时间成为他们未来长达近3年合作制毒的开端。按照获利五五分成的约定,两人打算共同制造冰毒。在2012年至2014年间,两人制造毒品的路径辗转多处。

【1制造】 辗转多处 制毒上百公斤

判决书称,王长平选取的第一个试验制毒点是在半山腰的一处民房。

村民郑某的家在半山腰,是一个有五间房的简易院落。2012年底,王长平和韩学东租用他家东侧两间房用来做试验。试验的东西运来后放到卧室里,韩学东将一些化学物品放在烧杯里加热,做试验时散发出刺鼻的味道,韩学东对郑某谎称试验做的是一种能代替汽油的东西。

村民孙世福被叫到这里来帮忙,每月工资5000元。主要工作包括刷瓶子、拖柴火烧火,在院子里用直径约1.2米、深约1米的白钢锅烧开水。韩学东嘱咐他,对别人就说是用来做化妆品或炼油的。

2013年3月至8月,王长平、韩学东租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亿利沥青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并购买了苯丙酮、乙酸乙酯等化工原料和反应釜、蒸馏器等设备。韩学东、孙世全(孙世福的孪生兄弟)等人在这里生产出大量甲基苯丙胺晶体及苯基丙酮溶液成品及冰毒原液(苯基丙酮溶液),后被王长平驾车运回丹东。

这年春天,韩学东告诉王长平说有南方人投资170万元制造冰毒,韩学东购买了大量原料和设备到通辽制毒,生产量在300至500公斤。王长平先后从通辽拉回丹东200多斤冰毒存放在家。

秋天,王长平租用位于丹东市振兴区一处住宅,孙世全在韩学东指导下,将冰毒原液提纯出冰毒成品,后大部分冰毒被王长平运走,除去藏在家中的毒品,其余冰毒去向不明。

【2藏匿】 家中存毒 买设备学加工

王长平妻子杨某称,有天回家看见主卧阳台放了一些蓝色和粉色的塑料整理箱,约有10个。在收拾房间时,杨某发现整理箱里装有类似冰糖的白色晶体,颗粒大小不均匀。杨某询问王长平物品情况,王称是一种化学原料。

王长平承认曾多次将家中200多公斤冰毒中味道较大的拿到孙世海家进行再次结晶去味,后自己还购买了压片机试图学习加工麻古(加工后的冰毒片剂),但未成功。王长平称,其制造毒品的目的是贩卖赚钱,但从毒品生产出来后一直没卖出过。

【3惩罚】 情节严重 虽坦白仍死刑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底,被告人王长平与韩学东共谋制毒,约定由被告人王长平负责出资,由被告人韩学东负责制造。

法院认为,王长平(丹东市公安局原民警,捕前已被开除)、韩学东、孙世全共同制造毒品,数量大,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王长海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院审明,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王长平、韩学东、孙世全被抓获,在王长平住处及办公室、孙世海家中搜缴出大量白色晶体,经检验:白色晶体净重221709.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成分,其中含量在65%以上的净重221508.81克,含量在25%以下的净重201.09克。

经查,现有证据能证明被告人王长平向韩学东提供资金支持,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且制造出的毒品均由王长平所得,被告人王长平、韩学东均系主犯。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长平虽有坦白情节,但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学东曾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刑,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长平、韩学东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孙世全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王长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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