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又一次与公众擦肩而过

05.07.2014  18:46

  据报道,《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再度与公众的期待擦肩而过,未能在6月底之前如期到来,出台时间可能延迟。不动产统一登记是2007年《物权法》明确提出的要求。
  我国错综复杂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其实反映的是错综复杂的行政管理关系。不同的不动产,如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滩涂等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由不同的行政部门管理,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矿业、林业等部门都拥有对登记的管理权力。多头管理的部门之间登记标准不统一。而且,部分管理者不愿放弃这些好处,而很多处于强势地位的不动产所有者也不愿信息完全透明公开,所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行政关系,打破部门利益,突破既得利益者的阻力,是改革顺利推进的关键。

  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必须弄明白公域与私域的界分。登记的目标是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和交易成本,这本身是一个属于私域的活动,在一些国家,登记甚至不是由行政机构而是由中立社会机构进行的。必须明确的是,登记不仅仅是一种行政管理的工具,还是对私人所有权等项物权的确认,只要私人提供合法权利的证明,登记机关不宜拒绝,还要保障公民和企业对于登记错误、疏漏等享有要求修改和赔偿的权利。
  必须看到不动产登记的要旨是增进私域里的交易便利,而反腐是公域里的议题,还需要其他的制度设计。与此类似的是,一些行政管理者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主要期待则是,借此来为房产税的扩大范围提供制度条件。这当然是不动产登记应该产生的一个主要客观效果,但目前房产税仍然在论证之中,即新开设这一税种应该经过何种的法律授权和程序,以及定位问题,即房产税的主要功能应该是什么,是调控房价,增加地方税税种和提高地方政府收入,还是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筹资,或是调节收入分配平抑贫富差距。同时,还需要一个统一高效的房地产价值评估系统。在定位问题和基础条件解决之前的,对房产税的推出不应期待过高。
  当前,不动产不统一的主要影响是信息碎片化导致一些交易中的隐瞒、欺诈等行为,如对同一不动产设置多项抵押权,大大增加交易风险与不动产流通障碍。所以,推动登记的主要意义仍然是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信息基础设施”,增进交易的便利、透明、规范。从构建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这个高度理解不动产统一登记,而不是仅仅将其视为一个技术性问题,才有助于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