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加强老地名保护工作的通知》

27.04.2016  21:46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乡面貌日新月异,新地名不断涌现,老地名快速消失,地名的稳定性逐渐被打破,老地名正经受着现代化的冲击。当前,在城市化建设、资源开发和环境整治中随意更改或废止老地名现象频频发生,已经损害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影响到地名文化建设,甚至影响到城市文化形象,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反应与影响。为加强对老地名的保护和利用,近日,河南省民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下发《关于加强老地名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盘存保护、发掘弘扬老地名资源,加强老地名保护工作。       一是充分重视老地名保护工作。保护老地名是实施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举措,是营造城市文化氛围的特有途径,是加强地名文化资源开发和地名文化建设的必要手段。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从实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加强地名文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老地名保护工作,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实抓好。 二是认真盘存保护老地名资源。老地名承载着民情风俗、历史掌故和地域特色等文化内涵,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和文化价值,是地名更名命名的词源库存资源。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结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对区域内存量地名进行调查和评估,搞清历史地名、现代地名、消失地名、注销地名的数量及地名沿革、空间分布、文化特点等情况。对区域内的存量地名,要按照《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和《地名文化遗产鉴定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建立千年古城(都)、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甲骨文(金文)、著名山川、少数民族语地名、近现代重要地名等8类地名文化遗产名录,实施分级分类保护。对重要地名文化遗产,要实行挂牌立碑标示制度。对消失地名、注销地名,要建立专有数据库,储备地名命名更名词源。       三是注意发掘弘扬老地名资源。老地名是城市变迁的刻痕印记,是历史信息的原始载体,是地名文化的扬弃成果,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独特的地理文化和质朴的乡土文化内涵。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在进行城区地名规划和地名命名更名工作时,要充分利用存量地名资源,注意发掘弘扬老地名。对体现人文历史风貌和地理特征的具有文化遗产价值的老街巷地名,能保留的要给予保留,不能保留的要尽量通过其他形式变通保留。选取地名时,规模上要保大舍小,知名度上要保高舍低,遗存年代上要保久舍近,文化品位上要保雅舍俗。对已经注销或消失的富有文化底蕴、内涵丰富的老地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重新启用或派生、移植使用。 四是从严把握老地名更名关口。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专家论证、群众意见征询、社会听证等规章制度,从严控制老地名的更名与注销。在城市旧城改造和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对列入重要地名文化遗产名录的老地名,不得随意更改与注销;对具有一般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的老地名,原则上不予轻易更改;对确需调整更名的老地名,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并征求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社会听证,多数群众或社会听证不同意更改的地名不予更改。对更改后的老地名,要办理注销手续并建档留存。各地在实施更名时,要严格执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守以下工作要求。在进行专家论证时,要尽可能吸纳社会、人文、地理、历史、民俗、方志、城建、规划、档案、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以增强地名保护的权威性和科学性。在征询群众意见时,可采取实地走访、群众代表座谈、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并保证一定的征询范围。在举行社会听证会时,要向社会发布地名更名社会听证公告,保证社会听证代表的广泛性、公平性、合理性。 五是大力宣传老地名保护工作。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传播媒体和其他有效手段,大力宣传老地名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扩大老地名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增强社会对老地名的保护意识,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更多的知晓、更好地参与到老地名保护工作中来,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老地名保护工作氛围。 六是切实落实老地名保护工作。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老地名保护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制定具体的老地名保护办法或工作方案,将其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各地要认真做好老地名保护工作,定期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省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