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连发三文升级监管 拓宽保险业融资渠道

17.11.2014  11:47

      编者按:当前,险企补充资本的渠道主要是增资和发行次级债,无法满足行业日益增长的资本需求,偿付能力监管日趋严格对资本金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及《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13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及《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鼓励险企健全资本补充机制,鼓励和规范资本工具创新,提高保险公司资本管理水平。明确提出了八大融资方式,包括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债务性资本工具、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非传统再保险,首次提出私募次级可转债、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等资本工具。       当前,险企补充资本的渠道主要是增资和发行次级债,无法满足行业日益增长的资本需求。保险专家指出,此前由于融资渠道单一,每一次险企寻求创新融资,都需要监管层一事一回复,此次新规实施将有利于整体规范资本金管理方式。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报告》是监管部门和利益相关方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的最主要的法定文件。据了解,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制度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2004年之前的“单一年报的报告制度”阶段,第二阶段是从2004年至今的“年报为核心、季报为辅助的报告制度”阶段。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制度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即“季报为核心的报告制度”阶段。       偿二代的偿付能力报告制度体现在建立以季度报告为核心的报告体系,报告频率更加贴近监管工作的现实需要;报告内容充分体现“风险导向”和“偿付能力风险自评估”原则;建立了由季度报告、季度快报和临时报告共同组成的偿付能力报告体系,报告体系更加合理、完整。       新的报告规则适度延后了季度报告的上报时间,由现行的季度结束后15日延长到季度结束后20日。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保险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保监会发布了《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指出,保险机构应当考虑业务方式所固有的洗钱风险并关注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结合当前市场的具体运行状况,综合分析业务风险。保险机构应评估行业、身份与洗钱、职务犯罪、税务犯罪等的关联性,合理预测某些行业客户的经济状况、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虑某些职业技能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的可能性。保险机构应定期开展洗钱内部风险评估工作,间隔一般不超过三年。       保险机构应对与其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开展洗钱外部风险评估工作。方法为:设定外部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运用权重法,对每一基本要素及其子项进行权重赋值并计算总分。对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保险机构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划分其风险等级。保险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时,应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并由高级管理层批准。委托机构对受托机构进行的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承担最终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