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饭店刷卡被盗12万 饭店银行被判担九成责任
17.05.2014 08:58
本文来源: News.He-nan.Com
饭店内鬼偷食客信息
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4月16日,黄先生在中森公司旗下的澳门街酒楼用餐,吃完饭后用某银行储蓄卡支付了844元餐费,并办理会员证一张。付款时,中森公司的店面主任曾志林负责对黄先生进行收费。
2011年4月27日,黄先生在使用该银行卡时,发现账户丢失12万元,即刻向派出所报案。
经查,2010年8月份,吴静、钟文雅、吴培兵经共谋后组成伪造、盗刷信用卡犯罪团伙,并共同出资购买了读卡器、制卡器、笔记本电脑、空白信用卡等作案工具。该团伙中,钟文雅主要负责盗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其于2010年9月份发展了被告人彭彪为自己盗取信用卡信息。被告人彭彪安排张伟到金光华广场咸亨酒店工作,张伟又发展了在澳门街酒楼工作的曾志林加入。曾志林利用职务之便盗取顾客银行卡信息,致使多名被害人损失人民币62万余元,以此获利人民币1.35万元。
曾志林在公安部门所做的询问笔录中称,其在2010年2月在澳门街酒楼担任主任。在帮客人买单的时候,曾志林多次盗取客人的银行卡信息,然后提供给同伙张伟。
黄先生认为,商家理应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中森的员工利用工作便利盗取消费者银行卡资料,并伪造银行卡,存在过错。此外银行也有过错,因为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就可轻易盗取黄先生账户内的款项,银行系统安全存在明显漏洞,没尽到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存在违约。
黄先生遂将中森公司和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黄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及利息4008.33元。
一审:银行担责五成
罗湖区法院审理认为,黄先生刷卡消费时,没有尽到防范他人偷看密码的责任,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中森公司在聘请收款人员时,具有谨慎选任并严格管理的义务。中森公司对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客户银行卡信息,负有不可推卸之责任,应当对黄先生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而工商银行深港支行作为发卡行,对于设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交易,却未识别伪卡,其应当对卡内资金损失承担50%的责任。
二审:三方仍争持不下
中森公司和银行都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
昨日二审开庭时,中森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此案该公司承担40%的责任比例过大,曾志林犯罪是其个人行为,深圳中森公司并没有唆使、纵容或为其犯罪提供便利。何况曾志林并没有犯罪前科,中森公司录用他时无法预见其在入职半年多后会犯罪。
银行方则认为,此案银行方不应承担责任。黄先生自身存在过错,其储蓄卡是设有密码的,如果不被人偷窥到银行卡密码,犯罪分子即使伪造了卡,也不可能盗刷成功。而中森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盗用银行卡信息及密码,不仅侵犯了黄先生的财产,同时也侵犯了银行的权益。
黄先生的代理律师则坚持一审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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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2014 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