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银行流水43万,把银行卡租借他人或触犯刑法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一天之内,个人银行卡内交易流水达43万余元……13天内,个人银行卡交易流水达495万余元……看似无害的钱款交易,背后已触犯刑法。7月5日,记者从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年7月10日,张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前往陕西省某市一宾馆内,将其在郑州市上街区实名办理的郑州银行卡、手机网银及密码出租给他人使用,以此获利2500元。后经公安机关查实,张某某出租给他人使用的郑州银行卡涉及河北省、河南省、山西省等多地市的电信诈骗案件。经核算,张某某名下涉案郑州银行卡于2021年7月10日当天,涉案的交易流水就达43万余元。
同年9月,张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租用赵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中国银行四张银行卡及一张手机卡,将其转租给他人使用。其中,中国建设银行卡于2021年9月8日至9月21日的涉案交易流水高达495万余元。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9日依法作出刑事判决: 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呈上升态势,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犯罪手法不断翻新。电信诈骗的涉案钱款难追回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帮信罪”的存在和高发。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犯罪分子购买后用于实施电信诈骗,诈骗金额又经过多种结算工具进行流转,给追踪和打击犯罪带来很大的难度。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指本身不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但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出租、出卖电话卡、银行卡的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常施以小利,大量收购银行卡,用以分流、肢解、“洗白”诈骗资金,使得巨额诈骗资金瞬间稀释、蒸发,并且查无对证,以此逃避侦查。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银行账户及密码出租,为犯罪分子提供资金结算帮助。看似简单的“借卡”“卖卡”举动,实则已经触犯了刑法。
上街区人民法院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重视个人信息安全,不贪图小利,切勿将自己办理的身份证、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出借给他人,避免沦为犯罪的帮凶。此外,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避免成为他人“洗钱”的工具。(记者 段伟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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