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罗山:为争10万元抚恤金 七旬继母状告5继子女

17.04.2015  13:47

再婚的老伴去世后,为争夺10万余元的死亡抚恤金,年过七旬的刘金枝将老伴的五个子女告上了法庭。4月16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案,依法判决刘老太分得抚恤金2.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金枝系五被告之父李富贵的再婚妻子,双方于2004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单独居住生活。其再婚时五被告均已成年。2014年李富贵突患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李富贵生前原、被告均尽到了抚养及赡养义务。李富贵去逝后,丧葬费均由五被告分摊,原告刘金枝享受国家按政策规定给予的遗补每月288元。且原告刘金枝从五被告处领取生活费四个月,每月600元。原告刘金枝另有二女一子,均已成年。李富贵去逝后,国家按政策规定给予李富贵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10.8万元,其中丧葬费为5000元。该款已下发到乡人民政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富贵因病去逝后,国家按规定给予其退休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应系给予其配偶及其子女经济补偿及精神抚慰。抚恤金分配应由配偶、子女协商解决。因双方协商无果,作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原、被告双方均对李富贵生前尽到抚养及赡养义务。原则上应平均分配,鉴于原告刘金枝年岁已高,可以考虑适当多分。因原告享受国家给予的遗补,且其另有亲生子女,其要求分配8万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抚恤金部分10.3万元,按照本案客观实际,原告刘金枝分配2.3万元较为适宜,五被告每人各分配1.6万元。丧葬费5000元,由于五被告已实际支出,应由五被告享有。(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提醒:抚恤金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财产权,是职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因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带有抚慰其家属的性质。

对抚恤金如何分割,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位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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