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 使用后应消毒毁型

02.12.2014  13:43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后,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将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管人员说,针对有些医疗机构未对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毁型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指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输血器、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一次性使用采血器、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医用缝合针(线)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4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销毁并记录,即“医疗机构应建立无菌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使用过的无菌器械必须按规定销毁,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经消毒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刘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