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女子突发耳聋,状告楼下饭店噪音大!二审中这个问题成焦点
2018年12月24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以《业主突发性耳聋,告楼下饭店噪音大》为题,报道了“郑州一小区楼下开了几家饭店,油烟机、厨房操作间噪音较大,而2楼一业主患突发性耳聋,将这几家饭店告上法庭。”一事。今年6月底,中原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要求饭店采取措施,将烟机及风道噪音将至相应限值,并驳回原告业主的赔偿及道歉请求,诉讼费、检测费等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对此,耳聋业主常女士认为,该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同时一审法院采用工业噪声安全限值是错误的,又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8日下午,该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并未当庭宣判。
◆一审法院驳回耳聋业主要求赔偿、致歉等诉求
据了解,去年10月10日,中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正式立案,采用简易程序,于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法院审理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才转为普通程序。今年6月19日,中原区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并于6月28日正式对该案作出判决。
8月8日,记者从该案的判决书中看到,中原区人民法院组织河南博晟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饺子馆、拉面馆和纯湘餐饮正常工作时常女士家中主卧的噪音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上述饭店的昼夜噪音值均超出了A类房间(住宅卧室)的噪音排放限值。对于该现象,该法院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仍在营业的被告饺子馆和拉面馆采取有效措施,将烟机和风道噪声将至《社会生活环境噪音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2A类功能区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以下。
而该法院在判决中提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常女士主张四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音导致耳聋,适用上述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因为耳聋的发病原因复杂,适用上述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是常女士应初步证明该主张的可能性。
另外,目前医学研究和临床经验均认为突发性聋与噪声刺激没有关联,在感音神经性聋中,与噪声刺激有关的称为噪声性聋,是由于长期受噪声刺激而发生的一种缓慢的、进行性听觉损伤。为预防噪声性聋,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制订的工业企业噪声暴露安全限制为85dB等效连续A计全声压级。而常女士噪音检测报告中的数值均远低于85dB,对常女士造成的影响不可能是长期的85dB以上噪声刺激。医学研究和临床经验排除了四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导致常女士耳聋的可能性。常女士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可能性,因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不能成立。
中原区人民法院并未对常女士要求赔偿治疗耳聋产生的医疗费用9.7万余元给予支持。同时,因常女士未就存在油烟污染进行举证,故对其有关各被告做好油烟防护措施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常女士要求各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对噪音标准、举证责任倒置等方面提出质疑
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出庭的常女士以及其丈夫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工业企业噪音暴露安全限值,不适用于居民住宅小区。同时,常女士是在休息时间被持续的的噪音污染,并不适合工业企业噪音污染标准。另外,一审法院已确认常女士的主张适合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被告并未对“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常女士及其丈夫在法庭上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证明饭店噪音导致耳聋”这一举证责任。
庭审现场,饺子馆、拉面馆和纯湘餐饮方面均出庭答辩,并未提供与一审答辩更多的证据和材料。法庭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未当庭宣判。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本就是为了体现公平和正义,我也认为,法庭不该由受害者来承担举证责任。”庭审结束后,旁听本次庭审的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景前说,耳聋的成因确实复杂,但噪音超过相关标准是事实。而一审法院将常女士相关材料移送至两家鉴定机构,但对方均以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为由不予受理,“这也从侧面显示,举证饭店噪音导致耳聋不好实现。”他认为,楼下饭店对常女士的耳聋肯定存在一定的责任,而目前存在争议的地方应该只是责任大小和多少而已。
对此,和本案无关的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王军权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说“受污染者无需举证”。具体到本案,常女士确实应该需要提供耳聋前耳朵完好,饭店噪音出现后耳朵出现不适,以及治疗等持续性、连续性的证据链。“这是要证明,耳聋确实与饭店噪音有关”。只有初步证明这种可能性,才能“将皮球踢给污染者”一方,再由污染者饭店方承担倒置的举证责任。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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