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安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9.07.2015  18:14

  1、对项目引荐人的奖励
  对引荐境外(包括台、港、澳地区,下同)资金投资兴办项目,引资额达到800万美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1%奖励引荐人。
  对引荐区外资金投资项目,引资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引资额的0.5%奖励引荐人。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包括境外资金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在项目竣工投产后,除按上述两款奖励外,对引荐人再奖励5万元。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包括境外资金折合人民币5亿元以上),在项目竣工投产后,除按上述两款奖励外,对引荐人再奖励10万元。
  对引荐人的奖励金,由区财政直接支付。
  2、对新上项目的优惠政策
  对新上引进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包括境外资金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项目竣工投产后,政府补贴其前期投资费用10万元。对新上引进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包括境外资金折合人民币3亿元以上),项目竣工投产后,政府补贴其前期投资费用20万元。对新上引进投资6亿元以上的项目(包括境外投资折合人民币6亿以上),项目竣工投产后,政府补贴其前期投资费用30万元,由区财政直接支付。
  区财政建立招商引资企业奖励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支持企业发展。奖励时间从招商企业开始纳税的第一个月起计算,每年结算一次。凡前三年每年缴纳税收区财政实得部分(指营业税、所得税和增值税区财政实得部分之和,下同)在50万元以上的招商企业,区财政实得部分的30%予以奖励企业;在100万元以上的招商企业,区财政实得部分的40%予以奖励企业。对投资规模大、发展前景好、对区财政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对财政贡献大的商贸物流企业,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制订财政奖励政策,支持企业快速发展。
  对工业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以最低价格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