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意见 将适时通报情况

30.01.2015  14:15

  近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机制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按照要求,我省将对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每季度进行1次综合性能检测,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允许其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对于每月各地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情况,必要时还将在主要媒体上公布。

   明确政府职责和部门分工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对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负总责,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主要领导是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工作的领导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省公安厅负责具体安排部署黄标车及老旧车限行、禁行区划定工作,依法发布黄标车及老旧车实施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加大安全技术检验力度,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及老旧车,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强制注销。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加强营运车辆监管,组织落实对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每季度进行1次综合性能检测的规定,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允许其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开展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清理整顿行动,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营运车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年度审验手续,按时完成2015年全面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目标任务以及其他任务。

   建立调度通报机制

  根据《意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每月调度一次淘汰工作进展情况,每月30日前向省公安厅上报本月淘汰数量;省公安厅每月2日前向省政府报送上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淘汰数量,并抄送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5日前通报上月各地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情况,必要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

  此外,省政府还建立了考核问责机制,将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作为刚性指标实施单独考核,对淘汰工作推进缓慢、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警示、履责和诫勉约谈;对影响年度全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任务完成的,实施“一票否决”,并暂停该地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存在篡改、伪造有关数据行为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记者 黄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