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心!针孔摄像头,300元就入手!郑州警方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

20.06.2019  07:00

郑州科技市场内卖的针孔摄像头

郑州科技市场内卖的微型摄像头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田育臣文图

6月19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报道了“一对情侣入住郑州一家酒店,房间插座中藏着针孔摄像头”的新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19日,记者走访发现,无论是网络电商平台,还是通讯市场,市民均可很轻松地买到微型、隐蔽的监控摄像头。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以及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为何微型甚至针孔摄像头随处可买?法律专家表示,我国法律法规缺少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精准定义分类,导致概念模糊,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他建议,微型摄像头应采取专供生产与流通的模式,严禁非法买卖。

郑州警方成立专案组调查“插座中的针孔摄像头”

6月19日,黄森(化名)告诉记者,目前,他已与涉事的玉泰酒店签订了协议,双方均不能对外再说“摄像头”一事。而酒店方是否给了黄森补偿,黄森一直关注的隐私权等问题是如何解决的?黄森说“不便透露太多”。19日,黄森离开郑州,已返回了老家。

据了解,此前,黄森曾要求酒店写一份承诺书,若针孔摄像头拍下内容泄露到网上,酒店应对此负责,并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若不写承诺书,酒店也应支付其一定的责任赔偿金。但截至6月17日,酒店方一直不愿兑现。如今是否兑现,双方受访时均不愿多说。

针孔摄像头到底是谁装的?19日,记者从郑州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获悉,针对玉泰酒店房间插座中发现了2个针孔摄像头问题,郑州市警方已成立专案组,全力调查此事。但目前仍没有新的进展。

郑州市场上300元就能买到针孔摄像头

6月19日,记者走访郑州科技市场发现,微型摄像头、针孔摄像头等易于偷拍的装置在市场内十分常见。记者在多个店铺见到了微型摄像头。其中,在该市场4楼一家店铺前,记者以市民的身份,提出购买一个家用的微型摄像头。除了出示几款鸡蛋大小的微型监控器之外,店老板还给记者拿来两款袖珍摄像头,其中一个3厘米长、2厘米宽、不到1厘米厚,另一个是针孔摄像头。

该店老板介绍,针孔摄像头一个320元,不仅可充电使用,也可以直接接入电线,连通电源。该摄像头通过一个接收器接收信号,手机上只需下载一款APP,即可在手机上实时查看监控。而录制的视频保存的时间,主要看内存卡的大小。

随后,记者登录多个网络电商平台发现,不少网店也销售类似的微型监控设备,价格在80元至400元不等。其中,在天猫的一家商铺中,一款微型摄像头直径只有30毫米,体积比乒乓球还小。该商家宣传语称,不论多远,只需打开手机监控APP,可实时观看并保存录像。而该款摄像头的月销量高达3766件。

对于微型摄像头,郑州科技市场一家店老板介绍,随着社会发展,大家越来越青睐这种微型摄像头,体积小,不显眼,使用起来也十分方便。

[说法]

法律上对“窃听、窃拍器材”未有十分明确的标准

“如今,微型摄像头已不是专用设备了,尤其是广泛应用于国防、航空、传媒、刑侦、医学、科研等领域,更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防盗、寻人寻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它也引发了泄露企事业单位机密和个人隐私等现象。”对于该现象,郑州大学社会学教授张明锁如是说。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微型摄像头是否属于窃听窃拍专用器材?为何它在日常生活中到处可见?

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王军权认为,严格意义上来说,体积较小的微型摄像头也属于窃听窃拍专用器材的范畴。他说,近年来,宾馆、试衣间等较为隐秘的场所,频繁出现偷拍、偷录等侵犯他人隐私的现象,甚至有人以此进行敲诈、勒索,更可能形成一条产业链。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法律的不健全。他认为,按照要求,日常民用的监控、摄像装置,无论是小区、道路上的监控,还是行政执法需要的记录仪,设备均需坚持“明示”原则,“既然正常使用需明示,作为生产、销售这些设备的企业,也无需生产、销售体积过于小的监控设备。”

王军权说,针对《刑法》的相关规定,到底哪些属于这类器材,什么样的程度才构成“情节严重”,我国法律并没有给出十分明确的标准和界限,这加大了实践中的执法难度,这才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建议]

微型摄像头应定点生产,严禁非法买卖

王军权建议,我国应从法律法规层面,对窃听、窃照器材进行区分定义。比如,在市场上流通的监控摄像头,不能小于多大尺寸。对于微型、隐蔽摄像头,应像枪支弹药一样,须定点生产,严禁非法买卖,实行管控制度,而微型、隐蔽摄像头只能在特殊行业专供、流通。

对于“郑州玉泰酒店出现针孔摄像头”一事,王军权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即使摄像头的安装、使用与酒店无关,但酒店未发现房间装有摄像头,属疏于管理,没有对住客的人身安全、人格权利尽到保护义务,酒店存在一定过错,对于住客隐私泄露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他认为,我国的立法部门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对无法确保住宿房间安全的酒店经营者或房东,依法追责。只有做到全民联防,才能打击这种以窃听、窃拍来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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