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田实业破产重整 恢复上市有助实现多方共赢

28.07.2015  15:34

  被称为“老五股”之一的金田实业因连续亏损退市已有10多年的时间,如今公司正在实施破产重整计划,并于2015年08月10日对《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此次破产重整的目的是优化公司的股权和债权,以吸引重组方注入优质资产,从而帮助公司满足恢复上市条件,最终重返A股市场。

  经历巨额亏损退市后的“金田实业”实际上长期处于停业状态,资产状况严重恶化。依据公司2014年资产负债表,金田股份的总资产仅为188万元,而总负责则超过了33亿元。假定金田实业的资产能够按评估值变现,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金田实业的资产尚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无财产可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因此,金田实业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应该为0%。

  在这种状况下,如果破产重整没通过而进行破产清算的话,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公司股东都将血本无归,这是利益相关各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因此,引入重组方,破产重整后重新上市才符合各方的利益最大化。

  当然,要实现恢复上市的共同目标,股东和债权人都必须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首先让渡部分利益。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必须让渡部分股权,债权人也必须放弃部分债权,以吸引重组方为金田的债务重组提供现金支持及向“金田实业”注入有持续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这是实现恢复上市的前置条件。

  依据“金田实业”公布的《重整计划草案》,公司现有总股本为333,433,586股,其中非流通股67,185,978股,占总股本的20.15%;流通股A股192,010,806股,占总股本的57.59%;流通股B股74,236,802股,占总股本的22.26%。鉴于金田实业持股非常分散,没有明确的实际控制人之现状,并遵循优先照顾小股东权益之惯例,以及考虑到非流通股的折价以及B股与A股之间的价差等因素,本次草案对不同类型的股东在让渡股权比例做出了差异化方案。各类股东需让渡的股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股份类型 需让渡给债权人的股份 需让渡给重组方的股份 合计

  非流通股股东 14.65% 20.35% 35%

  流通股A股股东 10% 10% 20%

  流通股B股股东 14% 26% 40%

  从上表可以看出,流通股A股股东需要让渡的股权比例最小,非流通股股东需要让渡的股权比例远高于流通股A股股东,主要是因为非流通股在股改前是没有流通权的,按照惯例须给予一定的折价。而流通股B股股东需要让渡的股权最多,是流通A股股东的2倍,主要是因为B股在三板的市场价格仅为1.04元/股,不到A股市场价格2.09元/股的二分之一。因此,B股让渡更多的股权也是合情合理。

  除此之外,重组方的支持也至关重要。依据草案,如果上述条件得到落实,重组方将全额承担资产变现后不足清偿的重整费用及共益债务部分,以及已申报的普通债权的现金清偿部分。另外如金田实业的资产变价困难,无法在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期限内处置,重组方承诺以不超过评估价值的最后起拍价收购该部分资产。

  更重要的是,重组方还承诺,启动对金田实业的重组工作后,将向金田实业注入优质资产评估值不低于3亿元,资产重组完成后的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平均每一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以使公司符合重新上市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次破产重整的实质就是股东、债权人和重组方在前期让渡一部分利益以帮公司度过难关,为公司重新上市创造条件,也同时避免股东和债权人血本无归。在完成重组后,金田实业将获新生,重组方注入的优质资产有望帮助公司重新上市,带动股票升值,最终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对于原股东来说,可避免自己持有的股票成为废纸,虽然重整过程中让渡了部分股份,但公司重新上市后股票的大幅升值仍能为原股东带来可观的收益;对于债权人而言,可避免公司破产清算后的血本无归,虽然破产重整的名义清偿率不会太高(还未公告),但债权人也拿到了部分股份,可享受公司恢复上市后股票升值带来的收益;对于重组方来说,可获得优质的壳资源,公司重新上市后还能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后续的资本运作和财富增长提供平台。

编辑:闫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