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心下移、强基固本 创造残疾人幸福生活行动方案(三、四、五)
河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贯彻省残联六代会精神,全面落实“重心下移 强基固本 创造残疾人幸福生活”的新要求,大力推进我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加快残疾人奔康致富步伐,全面提升对农村残疾人的扶贫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发挥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生产、培训、示范、帮扶、创收、就业、扶持带动一体化的功能,根据中国残联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与新农村建设有机融合,以农村产业化发展、专业合作组织为依托,以扶持有劳动愿望、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提高技能、增加收入、脱贫致富为目的,市、县、乡普遍创建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形成覆盖全省农村的残疾人扶贫基地服务网络,推动和完善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体系。
二、目标任务
坚持自主创业与龙头企业带动相结合,政府扶持与社会力量支持相结合,动员种植、养殖、加工业大户,培养残疾人自主创业带头人和致富能手等形式,开展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提高残疾人劳动技能;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和扶贫项目,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辐射带动残疾人脱贫致富;落实扶贫政策,整合各方资源,发挥规模效应和辐射带动作用。
2014年年度目标任务:
——新建省级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50个
——新建省辖市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80个
——新建县(市)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450个
2015年年度目标任务:
——新建省级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50个
——新建省辖市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80个
——新建县(市)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450个
直接安置至少22500名残疾人就业,或扶持带动至少34800户残疾人脱贫。
三、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标准
1.政府重视。各级政府和残联组织重视支持,将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纳入当地农村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扶贫基地建设规划,推进扶贫基地与农村其他各项事业同步发展。
2.政策扶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基地创建工作,整合和运用政策性资源,对扶贫基地给予政策扶持、信贷资金注入、扶贫贷款贴息等服务方式,帮助扶贫基地增强竞争力、改善生产经营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安排扶持更多残疾人。
3.基地建设。扶贫基地是具有扶贫服务职能、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注册登记、申请审批手续完备,并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辐射带动能力。扶贫基地要有针对残疾人扶贫服务的特色项目、生产培训场地等,要做到管理规范,档案齐全。
4.服务内容。扶贫基地要向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推广种养新品种和特色产业,提供生产供销帮扶和生产资料优惠供应,为残疾人配送种畜、种苗、基础产品、技术指导、产品回收和市场信息及基地安排残疾人就业等,以对贫困残疾人脱贫有带动扶持作用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手工产品加工和民俗旅游为重点,同时开展为贫困残疾人贷款担保抵押信贷服务。
5.培训要求。基地要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和需求的实用技术普及、劳动技能培训,提供适合农村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和就业的岗位,与所安排就业的贫困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在扶贫基地就业的贫困残疾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乡及乡以上政府或扶贫部门认定为扶贫对象的证明材料。扶贫基地与所扶持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户要签订扶持协议。
6.扶持规模。省级残疾人扶贫基地安置贫困残疾人50人以上或辐射带动周边贫困残疾人户80户以上;省辖市级残疾人扶贫基地安置贫困残疾人30人以上或辐射带动周边贫困残疾人户40户以上;县级残疾人扶贫基地安置贫困残疾人10人以上或辐射带动周边贫困残疾人户20户以上。在基地就业的残疾人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基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辐射带动贫困残疾人家庭要摆脱贫困。无论是“安置”或辐射带动,均应具有可持续发挥扶贫开发作用。
7.资金扶持。扶贫基地建设资金以自筹为主,争取社会资源,通过信贷扶持投入、财政扶贫资金的注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效扶持,提高发展能力。鼓励和引导多元化和多渠道的资金投入,争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对扶贫基地的支持。凡达到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标准的,省残联将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达到市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标准的,省辖市应给予10—15万元的资金补贴;对达到县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标准的,县(市、区)应给予5—10万元的资金补贴。各级扶持资金不能重复补贴。
四、申报、审批程序
全省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实行县(市、区)、省辖市残联逐级审核推荐方式,符合省级标准和条件的于每年8月30日前报省残联,并提供以下材料:
1.《河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2);
2.基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基地发展规划及运营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材料;
4.基地与县(市、区)残联签订的创建协议;
5.当地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残疾人证明;
6.《河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辐射带动残疾人花名册》(见附件3);
7.基地与贫困残疾人签订的扶持协议书等。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上报省残联,凡上述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审批。省级的扶贫基地由省残联审批,发文命名并授牌;市级和县级的残疾人扶贫基地由省辖市残联审批,报省残联备案确认后挂牌。
五、考核验收
1.省残联组织评审组对各地上报的省级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项目报告及项目资料进行审查,根据省级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考核验收细则,于每年10月份进行实地验收。
2.省级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有效期为两年,第三年要重新进行创建。基地扶持对象人数高于原申报人数10%以上,且扶持对象年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5%以上的基地,考核等级为优秀,继续挂省级牌,省残联将给予5万元的奖励资金。扶持对象人数低于原申报人数、未按照扶持协议履行义务、造成扶持对象利益受到损失、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资金使用严重违规等情况和问题之一的基地,考核等级为不合格,撤销其基地资格。
3.省残联将扶贫基地纳入全省目标管理,每年年底将统一组织督导检查,省级扶贫示范基地由省残联负责考核审验;市、县扶贫示范基地由省辖市残联负责考核审验,其结果报省残联备案。对审验合格和扶贫成效突出的扶贫示范基地给予表彰、奖励。
六、资金筹集拨付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捐助、预算安排等渠道筹集,其中省级补助项目通过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各级残联要科学编制资金预算,确保补助经费及时、准确、足额到位。
七、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扎实有效推动全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省残联决定成立“全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见附件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残联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把开展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创建工作作为引领和带动农村残疾人参与新农村建设、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载体,作为提高农村残疾人发展能力,摆脱贫困,加快发展的途径,作为推进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有效手段,给予高度重视,制定方案,认真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
2.鼓励创建示范。省残联将对审核认定的省级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优先安排中央康复扶贫贷款,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中央补贴资金和申请中央财政投入扶贫示范基地补贴经费。各市、县可根据本地情况,审核授予市、县级示范基地称号,并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和社会各界参与,采取资金、物资、捐助和奖励等方式对扶贫示范基地给予支持。在确保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创建更多的各级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
3.加强规范管理。各级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加强社会舆论监督,评选的扶贫示范基地要在当地予以公示。加强项目管理,市、县残联、财政及相关部门、项目单位要建立专门档案,确保相关档案资料完备。同时要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管,各级残联计财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项目资金要按规定用途使用,专款专用,设有明细账目。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克扣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限期收回资金,并酌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加强宣传工作。各地要以开展创建扶贫示范基地活动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农村残疾人扶贫事业发展,报道扶贫基地创建的典型经验做法,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贫困残疾人、支持扶贫基地发展的良好氛围。
5.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县残联和申报基地要对照示范标准及考核评估标准,认真进行筛选自查。省辖市残联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协调指导,进行审核检查评估监督,确保示范创建工作效果。
附件:1.河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名单
2.河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申报表
3.河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辐射带动残疾人花名册
附件1
河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名单
为认真组织开展“河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确保活动落到实处、取到实效,切实使残疾人得到实惠,经省残联党组、理事会研究,决定成立 “河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李国成 省残联理事长
副组长:董予德 省残联巡视员
刘峥伟 省残联专职理事
成 员:朱海央 省残联教就部副部长
韩合新 省残联计财部副部长
赵志龙 省残联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任务分解、督促检查、考核验收等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朱海央兼任,杨萍、秦贤贵为办公室副主任,许团结、相永红、沈继芳、李金鑫为办公室成员。
附件2
河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申报表
省辖市: 填表日期:
基地名称 |
| 基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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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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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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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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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 服务内容 | 种植业 |
| 基 地 经 营 状 况 | 总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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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 |
| 残疾人总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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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业 |
| 当年扶持残疾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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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加工 |
| 固定资产(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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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产品加工 |
| 年产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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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旅游 |
| 利 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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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扶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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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扶持资金 (万元) | 省辖市 |
| 县、(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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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新安置贫困残疾人数(人) |
| 拟扶持残困户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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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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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残联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省辖市残联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省残联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附件3
河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辐射带动残疾人花名册
扶贫基地名称: (盖章)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残疾 类别 | 残疾证号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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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残联审核意见: 审核人:
河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建设,全面提升扶贫基地管理水平,提高对农村残疾人的扶贫服务能力,进一步推动扶贫工作深入开展,更好地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根据省残联《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通知》(豫残联〔2013〕122号)和省残联《关于印发2013年河南省农村残疾人省级扶贫示范基地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豫残联办〔2013〕75号)精神,结合我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申请单位为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
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是指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司企业及福利企业不在申请单位范围。
申请的项目为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手工产品加工和民俗旅游。纯工业项目不列入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
第二条 省级残疾人扶贫基地安置贫困残疾人50人以上或辐射带动周边贫困残疾人户80户以上;省辖市级残疾人扶贫基地安置贫困残疾人30人以上或辐射带动周边贫困残疾人户40户以上;县级残疾人扶贫基地安置贫困残疾人10人以上或辐射带动周边贫困残疾人户20户以上。在基地就业的残疾人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辐射带动贫困残疾人家庭要摆脱贫困。无论是“安置”或辐射带动,均应具有可持续发挥扶贫开发作用。
第三条 扶贫基地是具有扶贫服务职能、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注册登记、申请审批手续完备,并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辐射带动能力。扶贫基地要有针对残疾人扶贫服务的特色项目、生产培训场地等,要做到管理规范,档案齐全。
第四条 在扶贫基地就业的贫困残疾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基地要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和需求的实用技术普及、劳动技能培训,提供适合农村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和就业的岗位,与所安排就业的贫困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扶贫基地与所扶持的贫困残疾人户要签订扶持协议,鼓励有条件的基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五条 扶贫基地建设资金以自筹为主,争取社会资源,通过信贷扶持投入、财政扶贫资金的注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效扶持,提高发展能力。鼓励和引导多元化和多渠道的资金投入,争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对扶贫基地的支持。凡达到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标准的,省残联将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达到市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标准的,省辖市应给予10—15万元的资金补贴;对达到县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标准的,县(市、区)应给予5—10万元的资金补贴。各级扶持资金不能重复补贴。
第六条 被扶持残疾人的收入
(一)被扶持残疾人的收入是指被扶持残疾人通过基地扶持当年新增加的收入。
(二)被扶持残疾人当年新增加的收入,不能低于当地省辖市民政局公布当年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并逐年增加。
第七条 全省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实行县(市、区)、省辖市残联逐级审核推荐方式,符合省级标准和条件的于每年8月30日前报省残联,并提供以下材料:
1.《河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
2.基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基地发展规划及运营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材料;
4.基地与县(市、区)残联签订的创建协议;
5.当地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残疾人证明;
6.《河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辐射带动残疾人花名册》(见附件2);
7.基地与贫困残疾人签订的扶持协议书等。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上报省残联,凡上述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审批。省级的扶贫基地由省残联审批,发文命名并授牌;市级和县级的残疾人扶贫基地由省辖市残联审批,报省残联备案确认后挂牌。
第八条 基地的管理
(一)基地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残联实施日常管理和服务,并做好以下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1.为基地推荐被扶持对象及提供有关政策材料等服务;
2.对基地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以入户调查等方式对被扶持对象进行走访,调查核实有关扶持协议的落实情况。
(二)省辖市残联要对县(市、区)残联加强指导,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提供必要的服务,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基地健康持续发展。
第九条 档案管理
(一)基地自身要建立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基地的档案材料,主要包括《河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申报表》、基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基地发展规划及运营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材料、基地与县(市、区)残联签订的创建协议、当地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残疾人证明、《河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辐射带动残疾人花名册》和基地与贫困残疾人签订的扶持协议书等;
2.基地的各种规章制度;
3.被扶持残疾人及为其提供扶持服务的材料,主要包括残疾人证复印件、基地为残疾人提供各项服务记录表、基地为残疾人发放各种实物记录表、被扶持残疾人发放补贴的记录、被扶持残疾人年度收入证明及其他材料;
4.扶持资金有关材料,主要包括与市、县残联签订的扶持资金使用协议书、扶持资金到账证明、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
5.图片、媒体报道等宣传材料。
(二)省辖市也要建立基地档案,如基地的申报材料、与基地签订的扶持资金使用协议书和年度考核等材料。
第十条 考核验收
(一)省残联组织评审组对各地上报的省级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项目报告及项目资料进行审查,根据省级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考核验收细则于每年10月份进行实地验收。
(二)省级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有效期为两年,第三年要重新进行创建。基地扶持对象人数高于原申报人数10%以上,且扶持对象年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5%以上的基地,考核等级为优秀,继续挂省级牌,省残联将给予5万元的奖励资金。扶持对象人数低于原申报人数、未按照扶持协议履行义务造成扶持对象利益受到损失、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资金使用严重违规等情况和问题之一的基地,考核等级为不合格,撤销其基地资格。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一)扶持资金要全部用于扶持残疾人,使用范围为:为残疾人购买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提供培训、咨询、技术等服务;改造无障碍设施;办理社会保险;直接用于被扶持残疾人的其他开支等。
(二)严格资金管理,扶持资金要单列科目,单独核算,要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三)各级残联在收到省级拨付的扶持资金后,要与扶贫基地签订扶持资金使用协议书,并于两个月内将扶持资金拨付基地。对扶持期内发现基地违规、停业停产、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情况,各级残联有权停止拨付资金并取消扶贫基地资格,同时负责追回已拨资金。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截留和挪用。
(四)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管,市、县、区残联计财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项目实施所需经费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捐助、预算安排等渠道筹集,其中省级补助项目通过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各级残联要科学编制资金预算,确保补助经费及时、准确、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残联负责解释。
河南省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实施方案
为了造福全省残疾人,推进残疾人“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豫文〔2009〕8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2〕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到2015年,在全省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最大限度满足广大残疾人的康复需求为目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建立残疾人康复保障和康复服务体系为中心;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全面实施的工作原则,整合社区资源,完善康复服务功能,健全各级康复服务网络,提升康复服务水平;全面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底,全省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三、实施进度
(一)到2014年底,全省80%以上的省辖市、县(市、区)达到河南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指标体系标准。
(二)到2015年底,各省辖市、县(市、区)基本达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指标体系标准,实现全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四、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的基础上,成立由各级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任务的实现。
建立联系督导责任制。省康复工作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督导组,负责联系帮助、督促指导各省辖市、县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系督导责任制。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切实加强对残疾人的关心关爱。要把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纳入本地本单位改善民生的实事之中,确保目标实现。
五、保障措施
(一)出台政策,解决残疾人医疗康复的费用问题。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豫文〔2009〕80号)和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和中国残联《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精神,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听力检测、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肢体残疾儿童(含脑瘫)矫治手术与训练、精神病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单病种报销。对贫困重度以上的残疾人,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贫困重症精神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将贫困残疾人列入城乡医疗救助、惠民医疗的重点对象,切实解决残疾人医疗康复的问题。
(二)实施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
2014—2015年,每年为1万名0—6岁贫困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达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全覆盖,逐步建立并形成全省残疾儿童新发生一名康复一名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各级政府投入专项经费。
各级政府将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市、县财政按照覆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30元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建档立卡、社区康复站(室)建设、人员培训、组织宣传及社区康复协调员工作补贴等。
(四)多方筹集经费。
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省助残济困总会、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等社会慈善组织,募集专项康复项目的社会资金,为残疾人基层康复站(室)配备康复训练器材和残疾人辅助器具。
(五)加强对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资金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专项资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六、服务措施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等共同选调省著名的低视力康复、盲人定向行走康复、肢体康复、精神病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康复专家,成立河南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全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技术指导,参与、研究制定《河南省残疾人社区康复室(站)建设标准》、《河南省残疾人康复员和社区康复协调员工作职责》和《河南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指标体系》。各级残联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以确保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规范、科学开展。
充分发挥河南省残联康复技术讲师团作用,赴各地巡回讲学,开展各级康复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省康复教育研究中心和省辅助器具中心充分发挥残联系统技术资源中心作用,承担听力语言残疾康复、肢体残疾康复、脑瘫儿童康复、智力残疾儿童康复、孤独症儿童康复、辅具适配等工作的的技术培训和指导,研究制定基层残联康复机构建设标准,确保全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
七、监控指标
(一)主要文件依据
中国残联《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方案》
省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的《河南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指标体系(试行)》(豫残康办〔2010〕6号)
(二)主要质量监控指标
——残疾人康复需求筛出率不低于辖区总人口的2%;
——残疾人康复服务建档率达到100%;
——以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单位,康复室设置率达到95%;
——以村(社区)居委会为单位,残疾人康复室设置率达到90%;
——乡镇(街道)康复指导员和村(社区)康复协调员配备率达到100%,人员培训合格率达到95%;
——残疾人及其家属对康复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0%;
——残疾人及其亲友康复知识知晓率不低于90%。
八、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营造氛围。
各级残联要会同宣传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宣传方案,围绕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宣传主题,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利用宣传单、宣传手册、宣传画、宣传栏、公益广告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报道,在全省营造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建立基层康复服务体系。
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的精神,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建立不少于40平方米的残疾人康复室,依托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或其它等机构,建立不少于30平方米的社区康复站,配备实用、便于租借助的残疾人康复器材和康复知识读物,明确专(兼)职康复指导员、康复员;社区(村)配备专(兼)职社区康复协调员;整合学校、幼儿园等康复资源,建立残疾人康复志愿者服务队伍。
(三)开展培训,提高康复人员服务能力。
各级残联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实施>的通知》(豫残联〔2010〕18号)和《关于加强全省残疾人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工作的通知》(豫残联〔2009〕220号)的有关要求,做好基层社区康复协调员和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达到每个社区(村)都有一名经过不少于30学时的康复知识培训,持资格证书上岗的社区康复协调员。组织国家和省康复技术讲师团赴各地开展培训工作,为各级康复机构培训不同康复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积极协调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康复室(站)的康复指导员、康复员等人员的康复专业技术培训,确保为残疾人提供科学、有效的康复服务。
(四)调查摸底,建档立卡,开展康复服务。
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康复资源和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摸底工作,依托基层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组织康复指导员、康复员、社区康复协调员等人员开展调查摸底。
对现有残联系统的康复机构、卫生系统的医疗机构、民政系统的社会福利机构、教育系统的学校(幼儿园)等康复资源进行全面了解和调查摸底,掌握分布情况和康复内容及联系方式,统一填写《河南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康复资源调查表》。
对所辖区的残疾人进行康复需求调查,根据调查摸底掌握的残疾人康复需求,充分发挥当地残疾人康复站(室)的作用,康复员与康复协调员共同为具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制定康复计划,在康复站(室)直接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结合掌握的康复资源,为需要转介的残疾人及时提供转介咨询服务。重点开展服务到家庭,指导家庭开展简易康复训练器材的制作、使用方法和无障碍环境的改造。为每名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填写《河南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康复服务记录》,达到一人一册。
有条件的地区就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分析,建立规范的康复服务档案。
(五)组织审评,全面总结。
在各地自评的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达标一个审评验收一个的工作原则,随机抽查,并适时命名。
2015年底前,省评审验收全部完成,并申请国家对我省进行审评验收。
2016年初,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总结表彰。
河南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豫文﹝2009﹞80号)、《河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豫政﹝2011﹞60号)精神,和省残联六代会确定的“重心下移、固本强基,创造残疾人幸福生活”的新要求,在“十二五”后两年,再投入2亿元,继续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工程。为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的宏伟目标,按照政府主导、残联协调、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稳步推进的工作原则,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逐步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和服务体系,从根本上改善残疾儿童的生存与发展状况,实现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4—2015年,为符合条件的20000名贫困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提供救助,重点实施以下项目:
———救助贫困聋儿1890名。其中:为770名中低收入家庭的聋儿配发人工耳蜗,人工耳蜗由中国残联集中采购、统一配备,手术及调机费每人补助标准为1.2万元,训练费每人补助标准为1.4万元;为720名贫困聋儿配发助听器,助听器由省统一配发,助听器验配调试服务费每人补助标准为1200元,训练费每人补助标准为1.2万元;为400名特困聋儿提供一年的康复训练补助,训练费每人补助标准为1.2万元。
———为1000名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手术费每人补助标准为1万元,术后康复训练费每人补助标准为6000元,矫形器配置费每人补助标准为1200元。
———为4640名贫困脑瘫儿童实施康复训练。训练费每人补助标准为1.2万元,矫形器配置费每人补助标准为1200元。
———为880名贫困孤独症儿童实施康复训练。训练费每人补助标准为1.2万元。
———为1370名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实施康复训练。训练费每人补助标准为1.2万元。
———为400名贫困低视力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配置费每人补助标准为1000元。
———为700名贫困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配置费每人补助标准为5000元。
———为9120名贫困残疾儿童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及助行器等辅助器具。配置费每人补助标准为1500元。
三、工作措施
(一)组织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切实加强对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的领导,推动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顺利实施。
按照省政府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卫生部门要完善贫困残疾儿童预防与监测网络,参与贫困残疾儿童筛查,会同残联审定定点康复机构,提供医疗技术支持,扩大康复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和提高报销比例。财政部门要将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扩大康复项目医疗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各级残联要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技术保障。各地专家技术指导小组要发挥技术指导、人才培训等技术保障作用,参与检查评估。
(三)经费保障
1.落实保障政策。在用好现行政策基础上,坚持普惠加特惠、特事特办的原则,逐步扩大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康复项目,进一步简化报销程序,提高报销比例,减轻贫困残疾儿童康复费用负担。对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康复项目,应先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个人负担部分由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予以资助。剩余的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可用于增加救助儿童数量或延长康复训练时间。
2.多渠道筹措资金。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所需经费,除通过现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外,按照中央、省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不断扩大康复救助范围和覆盖面,同时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保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正常开展。
3.加强资金监管。各地要对救助资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审计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 提高认识,及时落实部署。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确保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工程顺利实施。
(二) 强化职责,严格责任追究。建立起责权清晰,监督有力的工作运行机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个关键环节要明确相关责任人,适时对资金运行、管理、使用和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救助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省残联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各项目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 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宣传贫困残疾儿童康复工程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宣传残疾预防知识,宣传报道救助开展情况和受助效果。
(四) 及时总结,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的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制度和长效机制。
河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省残联六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规范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完善我省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现就我省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辅助器具服务,是帮助残疾人补偿和改善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和日常生活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残疾人提供系统的辅助器具服务,已成为国家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残疾人事业“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省残疾人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也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全省残疾人辅助器具工作体系初步建立,服务体系也逐步完善;通过实施一批重点辅助器具服务项目,解决了一大批贫困残疾人对辅助器具的迫切需求,提高了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发展,促进了社会和谐,体现了社会文明和进步。
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省残疾人辅助器具事业的发展现状与残疾人对辅助器具服务的基本需求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比也很不适应,辅助器具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明显滞后,成为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我省700余万残疾人中,50%以上需要辅助器具改善他们的功能;根据《2011年全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数据显示,实际获得辅助器具配置的残疾人比例城镇为11.5%、农村为6.7%。为此,地方各级残联必须充分认识到残疾人获得基本辅助器具服务是一项民生工程,关系到社会公正的体现和社会和谐发展,关系到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关系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要切实把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作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
二、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通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依据中国残联制订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建设基本标准》(残联厅发〔2011〕12号),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一批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总体要求是:
——达到“五有”:有场地、有机构、有人员、有业务、有经费保障。
——2014年底,市级残联建立独立运行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80%的县级残联建立辅助器具服务机构。
——2015年底市、县两级残联均应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区残联建设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由市残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在“十二五”期末形成覆盖全省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全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配置率基本达到《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方案》80%的要求。
(二)指导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各地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的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经济社会发展较好的地区,建设水平可适当提高,速度要适当加快。
2.坚持以地方投入为主,省级资助为辅。各级残联是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省残联将根据建设项目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给予适当支持。
3.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逐步健全以政府为主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共同参与,多渠道筹办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长效机制,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
三、组织领导和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推进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历史任务。各级残联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残联当前重要的工作之一,摆上议事日程。形成残联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的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难题,确保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建设目标的实现。
(二)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河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省辖市、县(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建设,将其纳入政府公共设施建设予以规划,给予建设资金保障;进一步强化各级残联直属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残联要有高度的责任感,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把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争取无偿划拨建设用地,落实好建设资金和各项减免费优惠政策。
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应为各级残联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机构,应具备开展辅助器具服务的条件和能力;积极开展辅助器具知识宣传、信息咨询、需求调查、辅具展示、评估适配、使用指导等服务。
各地应将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和社区康复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依托基层卫生和残疾人服务机构,使辅助器具服务深入残疾人家庭,不断适应残疾人个性化的康复需求,进一步拓宽辅助器具服务工作范围。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是一项公共服务,各级残联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各级残联要积极协调编制部门,依据《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建设基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落实工作人员的事业编制,尤其要注重按照要求配备领导班子和一把手。辅助器具服务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服务,涉及康复医学、工程学、社会学、心理学等诸多专业,在机构建设中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注意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形成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
(四)加强业务建设,不断完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的运行和发展机制。各地要对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建设基本标准》的要求,加强机构业务建设,拓宽业务范围,提高专业水平。要始终把建立和完善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放在重要位置,积极创新,敢于探索,不断提高运行效率,增强为残疾人提高辅助器具专业化服务的能力,确保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在保障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服务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全省残联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市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此项工作圆满完成。省残联也将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督促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各级残联工作的重要依据。
河南省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要求和省残联第六次代表大会确定的“重心下移、固本强基,创造残疾人幸福生活”的工作思路,以残疾人组织建设“强基育人”项目为抓手,创新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模式,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全面推进残疾人同步实现小康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任务目标
——基层残联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残联组织的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
——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全部实现达标,乡镇(街道)残联组织机构加强,村(社区)残协服务能力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实现全覆盖。
——乡、村两级残疾人专职委员扎根基层、管理规范、队伍稳定,实现“五个到位”,即:配备到位、待遇落实到位、在线培训到位、管理指导到位、服务残疾人到位,社区(农村)残疾人工作由“有”向“好”的转变。
——基层专门协会和助残社会组织管理规范、工作活跃,市、县残联各类专门协会建立并健全,协会“经费、场地、人员”三落实,协会工作活力增强、自身优势充分发挥;残疾人社会组织规范建设、创新发展。
三、工作内容与措施
(一)组织体系规范达标
按照省编办、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残联〔2010〕76号)要求,根据中国残联《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残联发〔2009〕246号),完善规范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残疾人组织工作服务平台。
1.县(市、区)。
残联单位规格、管理序列、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符合要求,办公场所固定,有工作经费以及开展工作所必备的条件,残联机关人员编制适应工作需要,并配有残疾人干部;有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直属机构,并具有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的生活保障、劳动就业、康复、辅助器具、法律援助、文体活动等服务功能并切实发挥实效。
依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实行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大会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委员,其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主席团及执行理事会等领导机构的产生和设置符合章程规定,并有效运作。建立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制度,每位代表至少联系2个基层残疾人组织和5名残疾人。
对辖区内残疾人专职委员进行规范管理。制定本地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和管理制度,建立考核、培训、激励、淘汰等工作机制,按照中国残联有关规定建立残疾人专职委员网上培训和管理系统;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得到落实,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2.乡镇(街道)。
残联与当地政府内设机构规格相同,由党委、政府任命的专(兼)职理事长,工作职责明确,有独立办公场所、行政事业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至少选聘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依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实行代表大会制度,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委员,代表大会代表中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以上,每位代表至少联系5名残疾人。
乡镇(街道)残联服务机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服务项目、统计数据等内容上墙明示。有服务场所,并具备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能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的无障碍设施。
3.村(社区)。
成立残疾人协会,有固定工作场所、必备工作条件和活动经费。按照相关规定,选举产生残协主席、副主席、委员,其中有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代表。至少选聘1名残疾人作为专职委员,协助残协主席开展工作。残协制度齐全,职责和服务项目明确,档案和统计数据规范准确,并上墙明示。依托当地公共服务设施设立残疾人之家,为本村(社区)残疾人做好服务。
(二)工作者队伍敬业高效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地方残疾人联合会换届中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通知》(组通字〔2012〕4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党组〈关于选拔残疾人干部充实地方残疾人联合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报告〉的通知》(组通字〔2002〕38号)、中国残联党组《关于建立各级残疾人联合会领导班子残疾人后备干部队伍的意见》(残联党组〔2011〕5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组织部、省残联《关于在换届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的意见》(豫组〔2011〕41号)的要求,加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建设。
1.认真履行干部“双重管理”职责。在市、县残联配备、调整领导班子特别是是主要领导干部时,高标准、严要求,选配年富力强、综合素质高、热爱残疾人事业的同志进入残联领导班子。对下一级残联领导班子的履行教育、培养、考察及提出使用建议的职责,协助下一级地方党委切实加强残联领导班子建设,把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公、勤政、团结、廉洁”的坚强领导集体。
2.培养选拔残疾人干部,增加组织代表性。市级残联领导班子中,有3个以上职数的,配备1名残疾人领导干部,有2个的,争取配备1名残疾人领导干部;县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配备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
3.完善优秀残疾人才库。建立残疾人后备干部队伍,提高残疾人干部比例,增强残联组织的代表性。
4.规范专职委员的队伍。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在本辖区内至少选聘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由残疾人或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的直系亲属担任,其中残疾人应占当地专职委员总数的80%以上。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方式,建立规范的选聘、管理与考核制度。
5.加强对残疾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将各级残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当地党政干部教育培训整体规划,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水平。
按照中国残联的要求全面实施残疾人专职委员网上在线培训,3年内全省5万多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实行轮训一遍,逐步建立专职委员培训学习、考核管理的长效机制。组织开展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专职委员评优表先活动。
(三)协会和助残社会组织更趋活跃
1.建立健全残疾人专门协会。县级残联5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全部建立,逐步设立协会工作办公室。完善协会各项工作制度,发挥“代表、服务、维权”职能。
2.活跃专门协会工作。各级专门协会围绕残疾人事业发展大局和残联中心任务,开展适合本类别残疾人特点的各项活动。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发挥专门协会的主体作用,将协会工作逐步延伸至基层。广泛联系基层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的素质教育,培养残疾人骨干,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国家法纪,乐观进取,自强自立。
3.加强对助残社会组织的管理和引导。创新社会管理与服务,制定相关政策,积极开展对助残社会组织的引导,进一步规范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为残疾人提供各类服务。
(四)经费保障
1.将各级残联、基层残疾人组织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县(市、区)、乡镇(街道)残联经费能满足工作需要并随经济发展逐年递增,村(社区)残协每年不少于1000元工作经费。
2.乡镇(街道)和城市社区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经费、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基层(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社区、村民委员会工作者管理体系,与社区和村民委员会工作者享有同等待遇,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
3.为各类专门协会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和经费保障,省辖市专门协会活动经费每年不少于3万元,县级专门协会活动经费每年不少于5000元。
四、检查与评估
(一)各地要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明确落实措施和步骤,明确职责分工,量化任务指标,提出进度要求。
(二)省残联组织评估考核,督促落实。对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进行达标考核,对达标单位实施奖励或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