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3年郑州祭城路更名案尘埃落定 平安大道路名不变

07.11.2018  07:22

 

2015年“祭城路”更名为“平安大道”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段伟朵文白周峰摄影

祭城路更名为平安大道,引起当地居民争议。2015年,朱广义等居民一纸诉状,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请求依法责令郑州市政府撤销《关于祭城路更名平安大道的通告》并恢复原“祭城路”路名。因为一条路的路名引发的“民告官”官司拉开长达三年的帷幕。新乡中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朱广义等人均没有获得支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依法驳回朱广义等居民再审申请,宣告了这场官司的“尘埃落定”,同时也宣告了几位居民希冀郑州市政府撤掉《关于祭城路更名平安大道的通告》的愿望,在当前法律范畴止步。

朱广义等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啥?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为何驳回居民申请?记者进行了采访。

新闻回顾

一条路更名引发“民告官”官

朱广义、贺法群、朱狗妞、宋新安,是这起案件的4个再审申请人,他们世代居住的地方,曾经叫“祭城”。

很多人打官司是为了钱,而老朱几个人为的是情怀。

“祭城”,原为祭城镇,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2005年,在该镇所辖范围内的熊儿河北岸修建了一条道路,西起商务内环,东至东四环,长9.8公里,当年12月命名为“祭城路”。

随着城市发展,祭城镇于2006年被撤销,同时分立为两个办事处,2010年由郑东新区对其中的金水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实行代管,更名为郑东新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

2015年1月,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征求公众意见后向郑州市政府提出了建议将“祭城路”更名为“平安大道”的请示,2015年4月14日郑州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祭城路”更名为“平安大道”。2015年5月21日,郑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祭城路更名平安大道的通告》。

老朱等人无法接受。在当地人看来,祭城作为地名已有3500多年历史,有很深的文化积淀。

同年9月,朱广义等4人为代表,一纸诉状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责令郑州市政府撤销《关于祭城路更名平安大道的通告》并恢复原“祭城路”路名。大河报2015年10月21日A05版以《祭城多名居民起诉郑州市政府》为题予以报道。

2016年2月2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依法认定朱广义等人缺乏行政诉讼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对其起诉予以驳回。一审宣判后,朱广义、贺法群、朱狗妞、宋新安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6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省高院认为,一审原告的利益诉求虽反映了公民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但尚未形成行政诉讼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请法院审查被诉道路更名行为的起诉资格。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随后,朱广义等人不服该行政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提出了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被驳回

作为居民,朱广义等4人是否具有提起该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是案件争议的焦点,《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如何理解与适用,成为关键。

朱广义等人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除了行政机关侵犯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人身权以外,还应该包括其他合法权益”。“祭城路的更名所引发的名称使用权、姓名权、荣誉权等”,“是类似人身权性质的特殊的精神文化权益”,“当然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在接到朱广义等四人的再审申请书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李广宇担任审判长、法官阎巍、仝蕾担任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他们的再审理由进行了认真审查,虽对他们强调的“历史传承、文化认同、乡愁情结、灵魂归宿”表示理解,但也认为在法律层面,该再审理由难以推翻驳回起诉的原审裁判。

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权利保护范围逐步扩大也是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修改就是一个具体体现。该项是一个兜底条款,所谓的“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既包括前面各项所列举情形之外的其他人身权、财产权,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不过,当原告主张一项权利,是否属于权利保护范围是一回事,是否属于他自己的权益是另一回事。即使某些权利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权利保护范围,但如果被诉行政行为并非针对特定个人,如果原告只是有可能受到被诉行政行为影响的不特定公众中的一个或者一部分,那他也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综上,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朱广义等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驳回朱广义等人再审申请。

呼唤地名管理更加法治化

虽然驳回了朱广义等人的申请,但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对这场耗时3年的“祭城地名之诉”,给出了观点。

一个长期形成的地名,会成为一个地方的符号,成为当地人情感所系的标志。正因如此,《地名管理条例》对地名的更改规定了严格的原则、程序和审批权限。要求“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不可否认,地名更改的乱象,不仅“损害了地名文化,割断了历史文脉”,也呼唤着地名管理更加法治化。如果能为地名更改中的公民参与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救济,如果能为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等行政决策设置一个犹豫期,让公民或者有关社会团体在相关行政决策真正付诸实施之前能够有机会提起一个预防性的禁止诉讼,将会减少盲目决策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和财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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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城”中的“祭”在2003年4月第1版《辞海》中记载如下:“祭(zhài),古国名,姬姓。始封之君为周公之子。原为畿内之国,后东迁,在今河南郑州东北。另见ji。”

在郑州市郑东新区规划中,原祭城镇的“祭城村”被拆迁,考古人员在此发掘了古代“祭伯城”的遗址。2013年5月,“祭伯城遗址”被国务院核定公布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郑州市郑东新区将兴建“祭伯城遗址公园”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并已动工建设。

郑州市政府在一审时称,作为郑东新区地名“祭城”的“祭”应读作“zhài”,而郑州方言中把“祭”读成“zhà”,一直沿袭至今。

【责任编辑:张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