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男子为销毁证据,当庭“吃掉”协议被罚5000元
陪伴80后、90后度过童年暑假的《还珠格格》中,有小燕子为了隐藏书信,将纸直接吃到的剧情。戏剧情节,只为博人一笑,现实中,真的能“吃掉”证据吗?7日,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获悉一起案例,该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开庭过程中,被告杨某为了销毁证据,竟然将原告出示的一份纸质协议证据给“吃了”。
因为杨某的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决定对杨某处以5千元罚款。
【突发】被告查看证据时,突然将协议书吞入口中
2019年11月,范某将自己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广场的商铺转让给杨某,双方约定转让费为31万元。现该商铺正常营业中。但杨某却迟迟不支付转让费,范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向金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依照协议支付转让费。
庭审过程中,原告由其代理人出庭,被告方则由杨某本人应诉。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原告代理人将证据(协议书)原件交给被告杨某,杨某在查看证据时,突然将该协议书吞入口中,毁灭证据。
由于杨某的行为妨害了诉讼秩序,影响了案件事实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毁灭书证,法庭对杨某作出罚款5千元的处罚决定,并宣布了对他的处罚决定书。
“......我到法庭后非常紧张害怕......吃掉了协议书,我已经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杨某当庭缴纳了罚款,并在认错书中这样写道。
【说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法院案件审理具有严肃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否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轻则罚款、拘留,重则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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