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男子嫌邻居宅基地面积多 私自拆除厕所墙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能成为近邻,应是百年修得的缘分,但淅川县的薛女士和侯先生却因一个厕所引发矛盾,最后不得不对簿公堂。昨日,记者从淅川县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薛女士在原边界上恢复厕所墙时,侯先生不得阻拦。
原来,60年前,薛女士在自家宅基地外建一厕所,已使用至今。2014年9月16日,薛女士厕所东南角有2米多的土坯及砖混墙被其邻居侯先生推倒,后经多方做工作,侯先生拒不让薛女士垒墙。无奈之下,2015年10月1日,薛女士委托其儿媳耿女士,一纸诉状将侯先生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侯先生恢复其厕所原状。
侯先生辩称,薛女士的宅基地超出很多,而且其厕所墙已占到他的宅基地,他的宅基地不够,薛女士在其他地方还有厕所,这个厕所所占的13平方米土地应全部补给他。侯某承认,薛女士的厕所墙在2014年9月份下连阴雨倒了一部分,他也确实推倒了一部分。
法院审理后查明,薛女士与侯先生两家紧邻,60年前,薛女士在与侯先生相邻处建一厕所,使用至今,宅基证上显示2米宽,6.5米长。2014年9月份下连阴雨时,厕所前边土坯与砖混所垒的墙被淋倒一部分,侯先生将未淋倒的部分推倒。后薛女士和其儿媳耿女士于2015年1月23日垒墙时与侯先生发生纠纷。
侯先生认为,此墙薛女士虽使用60余年,但属于其占用集体的,应将其前檐与自己的前檐拉齐,前边归自己所有,后边归薛女士仍做厕所使用。纠纷发生后,薛女士找有关部门协调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9日协同淅川县荆紫关政府信访办、三街管理区、国土所、北街村委会及第八村民小组对双方的宅基地进行丈量,薛女士超占30.39平方米,侯某超占3.08平方米。争议地段均不在双方的宅基证范围内。因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最终,法院判决薛女士在原边界上恢复厕所墙时,侯先生不得阻拦。(记者 王海锋 实习记者 刘震 通讯员 杜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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