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人再就业时忘签合同 发生纠纷维权难

04.02.2016  09:02

  记者吕曈

  邓女士今年53岁,在湖南省岳阳市一家足疗会所做了近 一年的保洁员。据邓女士的女儿曾小姐说,1月10日晚上11点多,邓女士下班在家,她的同事打电话说有客人的项链掉了,问她有没有捡到。她说捡到了,放在 工作服兜里,下班前忘记上交,连衣服一起放在会所员工的储物柜里了。邓女士当时赶回会所,将项链还给了客人。然而,1月13日,邓女士被该会所开除,并扣 了43天的工资,理由是捡了项链没有及时上交。

  曾小姐带着母亲到会所说明情况,表示是一时疏忽忘记上交,并且没有将项链带回家,不是有意藏匿,希望能从轻处罚,至少不应该扣这么多工资。

  该会所一位经理表示,该会所每天的例会都会强调纪律,要求员工一旦捡到顾客遗失物品,要第一时间上交,捡到贵重物品不上交,将会被开除,并扣罚工资。 “确实无法判断她是否有意藏匿,但这些要求在员工纪律里都写得很明确,我也给曾小姐看过,邓女士本人也知道。邓女士平时工作确实认真踏实,但这条项链超过 了3万元,顾客找上门来,在大厅里等了五六个小时,闹得很大,影响很不好。事情已经闹到公司总部了,我们只能按照章程办事。

  曾小姐说,她也曾向劳动部门反映该事件,但被告知这事“不归劳动部门管”。邓女士已经53岁了,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她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究竟该怎么处理呢?

   是否适用《劳动法》有无养老待遇是关键

  根据我国目前对退休年龄的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而邓女士今年已经53岁,达到了退休年龄。有人认为,超龄老人就业不属于“劳动者”, 与用人单位间不属于劳动关系,自然也就不适用《劳动法》。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肖连杰说,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年龄上限,但《劳动合 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邓女士的遭遇是否适用于《劳动法》还是要看她有没有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金。

   会所扣除邓女士工资行为违法

  如果邓女士未领养老保险,则其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法律对于何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重大损害”未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现状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 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会所规定的涉及劳动规章制度的问题必 须先通过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并向员工公示、解释其含义,不然就不能作为开除员工的依据。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 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 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可见,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开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 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 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会所扣留邓女士工资明显违法。邓女士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讨要自己的工资,并且 还可以依据要求单位多付25%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邓女士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是“发挥余热”再就业,遇到这样的问题该怎么办呢?在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超龄老人无法申请劳动仲裁的现象。但是,根据已有的判例,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 劳动者。因此,如果无法申请劳动仲裁,邓女士可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超龄老人发挥余热别忘签合同

  因为老年就业者的特殊性,在就业时就会出现待遇不公、随意解雇、克扣工资等问题,即使是劳动部门也很难为老年人维权。肖连杰提醒老年就业者,即使不能与 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并在其中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意外伤害险等权利和义务。因为老年就业者在被辞退 时,难以依法享受经济补偿金。所以,合同中一定要把补偿内容约定好。这样,在发生纠纷时,可直接根据合同内容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