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纪委官员举报副市长获刑2年 二审维持原判
左一为何福康。图片来自连云港中级法院官网。
新华报业网讯 因发帖“举报”副市长,8月4日,连云港市纪委官员何福康被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随后其提出上诉申请。9月2日中午,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京报此前披露,连云港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何福康,因授意表弟发布检举市领导涉腐网帖被警方刑拘,随后被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以涉嫌诽谤罪提起公诉。
8月4日,该案在连云港海州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何福康捏造事实,指使戴志领、戴志保进行网络散布,诽谤多人,毁损他人名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三人均构成诽谤罪,系共同犯罪,何福康系主犯,戴志领、戴志保系从犯。何晓艳(何福康妹妹)明知戴志领、戴志保涉嫌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
连云港海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何福康有期徒刑二年、戴志领有期徒刑一年、戴志保有期徒刑一年;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何晓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何福康及其辩护律师随后提出上诉。在上诉状中,其就法院一审认定其发帖举报系“捏造事实”,仅通过网帖点击量即认定诽谤“情节严重”,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问题提出异议,请求予以改判。
9月2日中午,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对上诉人何福康、戴志领、戴志保犯诽谤罪、上诉人何晓艳犯窝藏罪一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福康检举他人涉黑、涉枪、涉毒及入室盗窃的犯罪线索,未能查证属实,尚不构成立功表现。上诉人提出的其他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
据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官网消息,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上诉人最后陈述后,合议庭休庭评议,当庭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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