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贪念冒取他人款 退赃领刑又罚两万

03.06.2015  10:50

一男子因一时心起贪念,冒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信用卡取款5000元,日前,该被告人吴某某被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4年3月15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在信阳市羊山新区一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取款机内有他人遗忘的信用卡未退出,显示屏显示可操作取款,吴某某见四下无人,心存贪念,趁机继续操作,取走卡内现金5000元,事后迅速离开现场。案发后,吴某某将5000元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依法惩处。因被告人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提醒群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ATM机上取完款后应及时取卡,以免造成财产损失。如发现自动柜员机内有遗留的卡,请交还银行工作人员或者失主,不要以为天上掉馅饼,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引牢狱之灾,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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