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离婚熟虑期 有何不可呢?

03.03.2015  16:30

    黄齐超

  近年来中国离婚率的攀升引起了民革中央的关注。在今年的两会上,民革中央提出尽快建立离婚登记预约制度,设置离婚熟虑期,并建议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不适用协议离婚。(3月2日 第一财经网)

  民革中央提出国家应建立离婚登记预约制度,设置离婚熟虑期,并建议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不适用协议离婚。这个提案好像与“婚姻自由”的主流观念相悖,但稍加分析,就能品味出它的善意——在离婚率逐年增长且呈不可逆转之势的当下,提高离婚门槛,保护年幼子女的权益不受侵害。

  诚然,很多感情破裂到无法缝合地步的夫妇,没有了共同生活的基础,婚姻走向终点也是必然。可是,有不少申请离婚或已经离婚的年轻夫妇,他们的婚姻并非无法挽回,但他们草率对待婚姻,无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稍有不如意,或者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他们就动辄离婚,闪婚闪离成了现代婚姻中的一个鲜明特征。带着结婚证和协议离婚书,来到民政局,三分钟就可以把结婚证换成离婚证,你们倒是“自由”了,可是,老人和孩子呢?家庭损失了巨额的结婚成本,也留给孩子无限的痛苦和难以抹去的伤痕。

  民政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2002—2013年,结婚登记对数增长了71.4%,离婚对数增长了197.4%,离婚对数占结婚对数的比重从15.0%增加到26.1%,粗离婚率从0.9‰上升到2.6‰。这其中的因素很多,但离婚程序的简化,是不可忽视的一个。生活在失败的婚姻中,其伤痛是外人无法理解,特别是弱势的一方,想立即离婚,获得自由。正是如此,2003年之后的婚姻法才简化了离婚程序。可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推高了离婚率。

  现在的年轻夫妇,个性张扬,自我意识强烈,但家庭责任意识淡薄,就容易发生摩擦,形成婚姻频危家庭。事实上,年轻夫妻闹离婚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而是双方的一时执拗,仿佛把婚姻逼到了山穷水复疑无路的地步。其实,只要设身处地地想想对方的不易,稍微冷静下来,看似情感危机的死结就能轻松地解开,婚姻之路就能出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转机。这时候,如果负责办理离婚的民政部门设置一个熟虑期,给他们冷静思考的缓冲地带,说不定就可以让频危的情感破镜重圆。

  从维护未成年孩子的合法权益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角度考量,民革中央“设置离婚熟虑期”的议案可圈可点。坦诚地说,民革中央的议案里“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不适用协议离婚”这一点笔者也不敢苟同。窃以为,如果双方确实失去了感情基础,也可以协议离婚,而没有必要走到一方诉讼离婚的地步。不过,我们可以像韩国那样,为申请离婚的夫妇设一个离婚缓冲期——有10周岁子女的离婚熟虑期是3个月,没有子女的离婚熟虑期为1个月。

  重新解释婚姻法,增设离婚的限制条件,是在保护婚姻自由的同时,保护当事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家庭和睦,促进社会稳。所以,设置离婚熟虑期,有何不可呢?

编辑: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