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乱闯高速公路 司机为避让车辆失控撞山坡
身边的事儿
2015年1月17日,南阳市民吕某驾驶车辆行至二广高速河南省南召县至南阳市某处时,为避让高速公路上突然蹿出的行人,车辆失控碰撞道路右侧山坡后侧翻,造成吕某及乘客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5年1月23日,南阳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第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该事故系吕某为避让高速公路上突然蹿出的行人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吕某支出1200元施救费,并于2015年1月18日将车辆送去维修,支出车辆修理费55000元。
2015年4月10日,吕某去找南阳高速公司要求赔偿,但该公司一直推诿。
2015年4月22日,吕某将南阳高速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南阳高速公司因收费与他已形成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该公司应保障车辆能够安全、畅通行驶,但因疏于巡查而未及时发现行人并予以驱离,未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与合同义务,事故发生与南阳高速公司疏于管理存在因果关系,应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55000元、施救费1200元、交通费400元,共计56600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结果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管理者,行使向过路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权利,同时应恪尽职守,履行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确保该高速公路安全高效、畅通无阻。原告向被告缴纳通行费后,即享有使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权利,双方之间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服务合同关系。因被告未尽到对路面异常情况及时发现、未履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致使原告为避让该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的行人而发生交通事故,构成未及时消除路面障碍的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作为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应当谨慎驾驶,尽到注意观察义务,现原告发生单方事故,其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应当承担部分损失,法院酌定以20%确定为宜。现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55000元、施救费1200元共计56200元,应由被告按照80%进行赔偿。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属于紧急避险,请求被告赔偿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高速公路属高效封闭的交通设施,驾驶人在正常的高速公路中高速行驶,完全有理由相信高速公路设施环境处于完好、安全的状态,且这种信赖属于一种合理信赖,对突然出现的行人,如果采取措施不当,很容易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原告在此情况下,若考虑个人安危,不进行避让,必导致行人伤亡的后果,现原告驾驶高速运行的机动车,突遇行人违法擅自闯入高速公路,原告冒着车毁人亡的危险,不顾个人安危,避让行人,造成损失,若损害后果由其自担,不符合公平原则,故被告此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南阳高速公司赔偿原告吕某各项损失45260元。(曾庆朝 牛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