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最具互联网基因 今年有望出台监管方案
日前召开的2015年证券期货监管会议再次提及“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有关股权众筹融资的话题再次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 去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就股权众筹监管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初步界定,包括股权众筹非公开发行的性质、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投资者的界定和保护以及融资者的义务等。 中航证券的一份研报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为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了一条渠道,也为股权众筹规范化经营开了个好头,但远未达到创新发展与监管的平衡点,前景美好但道路曲折,对于券商而言,股权众筹给了券商一个创新业务发展的方向,但业务空间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开展股权众筹试点,不应事先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已有的法律框架,进行事后监管,不允许冲破已有法律规定的底线。应该在总结股权众筹试点期间的经验教训后,再出台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定。”北京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兴成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目前,一些主流股权众筹平台率先给出了自己的一套改版方案,引入了新的机制,如项目整合机制、估值市场化机制、领投人与跟投人制约机制、投后管理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和退出机制等。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曾表示,股权众筹融资是一种新兴网络融资方式,是对传统融资方式的补充,主要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对于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资本形成,支持创新创业,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均有现实意义。 “从目前的形势来看,股权众筹是最具备互联网基因的创投趋势。”招商证券的一位策略分析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相对于传统的股权投资而言,股权众筹的融资模式能够像余额宝一样,降低投资门槛,造就“庶民狂欢”的投资机会。 清科研究中心研究员曹紫婷认为,相较于商品众筹、债权众筹,股权众筹是高风险的投资品种,天使投资一般也只有十分之一的成功率。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未对进入标准提出过高要求,但对于投资者实施适当性管理制度。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兴业态,股权众筹的重要性已获得政府认可。 去年11月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中便明确指出要“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关于股权众筹业务的监管思路,张晓军指出,证监会将根据我国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阶段和业务特点,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以遵循现行法律法规为前提,坚持适度监管和创新监管的原则,强化行业自律,促进股权众筹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充分体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证监会安排,《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已经于去年12月31日截止,正式的股权众筹融资监管方案有望在今年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