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男子驾车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被判三年赔款27万

29.06.2017  20:02

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车辆,与他人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6月28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70000元。

被告人闫某,系新野县城人。2016年10月5日10时13分,在新野县城中兴路大桥路口处,被告人闫某驾驶豫RHQ601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与由东向西行驶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闫某驾车逃逸。经鉴定,高某系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闫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闫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以270000元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闫某认罪态度好,已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上述情节在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宋豫 芦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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