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选拔考试作弊,拟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
23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郑州召开,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二审。其中增加规定:国家教育考试、国家工作人员选拔考试、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等作弊,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新民介绍,针对草案一审稿,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严重失信行为的范围涵盖还不够全面,有些严重失信行为主体也应当予以联合惩戒。因此,草案增加了几大类行为,列入失信行为,并明确,这几类行为可以作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
增加的这几类行为有: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恶意上访等妨碍社会治理的严重失信行为;
在严重违背教育和科研诚信方面,将国家教育考试、国家工作人员选拔考试、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等作弊行为纳入;
此外,通过网络、报刊、信函等方式,诋毁、破坏他人声誉、信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等方式提供虚假材料偏取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社会保障等严重失信行为也被纳入其中。
【链接】失信者,咋惩戒?
草案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
(二)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
(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五)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六)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草案三十四条: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除采取第三十二条惩戒措施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者退出措施;
(三)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四)限制高消费;
(五)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六)限制任职;
(七)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或者政策性扶持资助政策;
(八)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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