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老人尸体被人从棺木中拉出 警方介入(图)

25.12.2014  20:40

谁知就在22日,老人被安葬十天后,其遗体突然被人从棺木里扯了出来,暴露在外。记者昨日到通滩镇采访获悉,目前谢家已报警,警方正在调查中

亲人探访 惊见老人遗体暴露在外

昨日早上,大雾弥漫,记者来到通滩镇时,谢家门前已经聚集了很多前来表示关心慰问的乡亲。今年51岁的谢高荣是家中长子,因为这件事,他双眼已经熬得通红。

在谢高荣的带领下,记者爬上当地人称为棚子山的小山包,这里就是谢高荣母亲冯绍珍的安葬地。在山顶上,记者看到几个花圈簇拥着一个坟地,一大块塑料布将棺木遮盖得严严实实。谢高荣说,这是警方勘验现场后,他们几弟兄将现场进行了复原并加固。

“12月8日,我88岁的母亲因年老体衰去世了。”谢高荣告诉记者,母亲一生操劳,养育了9个儿女,很受儿孙们的尊重和敬爱。老人去世后,家人按照习俗办了丧事。之后,谢家子女于12日将母亲遗体收拾得整整齐齐,戴好帽子,穿好鞋,放进棺材里,再抬到棚子山上,挖好坑放进棺木,上面还搭好了密封的大塑料棚,周围放了一些祭奠用品,准备停放几天后,于27日让老人入土为安。

“22日早上9点过,我去看母亲的棺木,刚走到半坡上就觉得不对劲。”谢高荣说,他看到之前自己拿来的两个箢篼只剩下一个,觉得不妙,上前一看,顿时又惊又气。“母亲的遗体被面朝下横放在地上,头部垂下吊在泥坑边缘,一头白发乱七八糟,帽子还在棺材里。搭好的塑料棚也被人划开了,露出了很大的一个口子,起码能钻进去两个人。”看到这一幕,谢高荣伤心欲绝,一时间气得头脑发晕,半响才摸出电话报了警。

疑是有人故意作案 现场暂无痕迹

很快,江阳区公安分局相关人员陆续赶到,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民警告诉我,嫌疑人是戴着手套作的案,没留下什么痕迹,塑料棚也是被刀划破的。”警方勘验现场后,建议谢家兄弟及时将母亲遗体放回棺材。

“当天下午,我们将母亲遗体重新抬进棺材,并用塑料布将坟地遮盖好,再用小石头将周围压得严严实实。”谢高荣说,“母亲被脸朝下重重磕在地上,整个脸部都坍塌了,糊了一脸泥巴。腰部也全部露了出来,整得很脏,鞋子被拉掉了一只。干这个事的人实在太过分了。”采访时,谢家几兄弟难掩心中的愤怒和悲伤,一再谴责始作俑者。

“不晓得是谁竟这样对待一个已经过世的老人。”谢家三儿媳说,冯绍珍生前性格和蔼,与人无争。金雨滩村的村支书黄兴隆证实了这一说法,“老人起码二三十年没有出门干活了,家里儿女成群,供养得很好,平时老人也不讨人嫌。”

警方正调查 家属望有人提供线索

事发后,江阳区公安分局及时介入调查。目前,其官方微博“平安江阳”已发布微博,称接到群众报警称其放于墓穴中未覆土的棺材被人打开,母亲遗体被人从棺材中抬出暴露在外。通滩派出所接到指令后,立即组织警力赶往事发现场调查处理,并通知分局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对于此事,当地群众有如下几种猜测。说法一:民间所谓的“配阴婚”;说法二:盗取棺中金银财宝;说法三:埋葬地风水太好,遭人嫉恨而挖出遗体泄愤。但对于这几种说法,谢家人及村支书黄兴隆均认为“不可能”。“老人已经88岁了,而且当地也没有所谓的配阴婚习俗;至于棺中的财宝根本就没有,老人生前就戴着一只不值钱的银镯子,埋葬前还取下来了的。”而据了解,棚子山等于是当地的坟山,上面埋了不止冯老太一人,每年都有人安葬在上面。本次安葬前,谢家子女也是得到了有关人士的许可。

对此,谢家子女推测,应该是有人对谢家心怀仇怨,故意毁坏老人遗体。“棺材盖子很重,起码有200斤,我还用篾条箍了几道。事发后,发现篾条被人用刀割断,棺盖也被人移开了。”谢高荣说,他怀疑作案者不止一人,因为要打开棺盖,需要很大的力气。

事后,谢家人到处走访,听住在棚子山附近的一村民说,21日晚上9点过,曾听到周围的狗在大声地叫,次日早上就发生了此事。谢高荣还说,近年来,谢家就只和邻村的一村民发生过纠纷。“今年夏天,他偷了兄弟家的一块楠木,事后我们找上门去,他认了账赔了2000元钱。”不过,谢高荣也认为,这件事不算“啥子事”,想不通为啥会有人对其母亲的遗体做出这种事。

另据谢高荣介绍及记者现场探访,发现棚子山被一个大水库环绕,步行进去只有一条独路,此外就只能划船靠近该处。但承包水库的是冯绍珍老人的侄孙子,据其介绍,最近并没有人找他借船或租船上棚子山。

为防止不法之徒再次侵害老人遗体,谢家的4个儿子每天轮流守护在老人棺木前。担心打草惊蛇,他们忍受着寒冷蹲守在荒郊野外,没有搭棚子取暖。“如果他再来,我们都希望能抓到这个人。”谢高荣希望能有知情者提供线索,以助警方早日破案。

律师说法 涉嫌侮辱尸体罪

“尊老敬老是我国的传统美德。这种行为应严厉打击,因为它不仅触犯了刑律,还严重伤害了家属和人民群众的感情,也突破了社会能容忍的道德底线。”据我市法学硕士、高级律师刘先赋介绍,我国法律规定中有盗窃、侮辱尸体的罪名。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之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刘先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就此事而言,始作俑者应真诚悔过,早日投案自首,以换取家属的谅解和获得轻判。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