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局进一步完善A类复垦券管理工作
按照省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宅基地A类复垦券(以下简称A券)管理工作的要求,为切实加快A券使用,减少企业A券持有量,确保全省A券管理工作稳妥有序,经郑州市人民政府同意,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前通过《关于进一步完善A类复垦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对A类复垦劵的使用规则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将新郑市、荥阳市、中牟县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安置用地除外)纳入A券使用范围;在有效期内企业自行转让的A券,报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后,纳入A券使用范围;A券持有单位拟减持A券,可向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纳入郑州市A券储备库;土地竞拍结束后,需补充A券的,在郑州市A券储备库中调剂;储备库A券不足时,向省国土资源投资开发管理中心申请补充;A券的转让或减持价格不得超出当年(当年未交易的延续至上一年)A券最高成交价,转让和减持单位收款后,向受让人出具等额的收款收据。调整的要点有两个,第一是A类复垦券在企业之间可以进行交易流通;第二是在新郑、荥阳、中牟三地使用A类复垦券的范围有所扩大。
在2016年复垦券制度推行后,企业所持复垦券的“消化率”偏低。此外,也存在着有的企业“有券用不完”,而其他企业“无劵或不够用”的“结构性失衡”问题。对此,此次出台的新政策中,将此前“购买A券的房地产企业不得私自转让”的条款修改为“在有效期内企业自行转让的A券,报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后,纳入A券使用范围。此外,于2018年纳入A类复垦券适用范围的新郑市、荥阳市、中牟县三地市,当时只有在出让成交价高于600万元/亩的商品住宅用地(安置用地除外),才需要使用A类复垦券,而此次调整已将上述三地关于“成交价”的限制去除,今后,上述三地参与商品住宅用地(安置用地除外)招拍挂的企业均需“持券入场”。(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李晓伟 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