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民租房不满一年解约 被判支付违约金16万

20.08.2015  19:09

本报讯 记者王淳报道 8月17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张利承担违约金16万元。

原告王华与被告张利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书,租期两年,租金为每月7500元。可是被告租了不满一年,突然因为个人原因要解除合同,并将房屋退给了王华,导致王华的房子至今仍处于闲置状态,其利益受到损失。因此,王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合同,要求被告张利支付违约金18万元。案件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对解除合同一事并无异议,只是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酌情降低。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因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突然解除合同,使原告房屋收益受到损害,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18万元,被告请求酌减。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酌定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6万元。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