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天然:福建省拟出台新水文管理办法

07.05.2014  18:13
  (中国 改 革 报 记 者   陆天然   夏品松) 日前,福建省人民 政 府法制办全文公布《福建省水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稿)》(下文称《办法(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水文是水利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支撑。《办法(草案)》是基于解决当前福建水文管理体制不适应、行业管理薄弱、投入机制不畅、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受到严重影响等实际问题的需要,结合省情、水情,会同省水利厅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而形成的。
  《办法(草案)》共8章36条,明确了水文工作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水文工作的管理、规划与建设、监测与预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料汇交与使用管理、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这对于加强我省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更好的为防御水旱灾害、水资源管理、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根据《办法(草案)》的规定,水文管理职责分工方面,将积极推行水文机构实行省水文机构和地方政府双重管理体制,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水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水文站网建设规划方面,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水文站网建设应当遵循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有效利用、防止重复、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大中型水库和承担防洪任务的小型水库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水文监测设施。
  水文监测方面,对水文水资源进行动态监测,为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提供监测资料和技术服务。水文机构的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的依据。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应急监测机制,编制应急监测预案。
  水文资料的使用方面,规定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省水文机构建立全省水文数据库,并负责存储和保管全省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
  水文设施和监测环境方面,重点加强水文设施及监测环境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或其他设施的,应征得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办法(草案)》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拟规定:未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水文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利用水文机构提供的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