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孙仨遭砍 索要美容费法院未支持

20.03.2015  18:09

  因自家开荒地被毁,康平村民齐某对村党支部书记张某怀恨在心,到张家中持刀砍向了未满周岁的张某重孙女。为了阻拦救人,张的妻子、外孙女也相继被砍伤。三人被毁容,因此张家提起索要26万美容费。3月19日,康平县人民法院公布,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但26万美容费因未发生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一岁女婴熟睡中遭刀砍

  2014年7月22日6时许,康平县柳树屯乡后鸭蛋村,村党支部书记张某的外孙女于某正带着未满周岁的重孙女刘某在张家东屋炕上熟睡。

  突然间,于某听到女儿的哭叫声,醒来一看一名男子手持片刀正在砍女儿头面部。于某立即起身来救,结果遭到了对方的袭击。与此同时,张某的妻子王某也闻讯从其他屋赶来阻拦相救,结果也被砍伤了头部、面部、背部等。

  对方边砍边喊,“我把你们全砍死!”在祖孙两人的奋力搏斗中,最终将对方手中的刀夺了下来。随即,行凶男子也被赶来的群众给抓获。经审,行凶男子就是该村村民齐某。因自家开荒地被乡里毁坏一事,齐某来到张家,来到厨房,拎起一把片刀,直奔到东屋而去……

  犯故意杀人罪获刑六年半

  张家三人受伤后,紧急送到医院救治,齐某拿出了6000元。经鉴定,王某头部、面部两处损伤均为轻伤一级,刘某面部损伤为轻伤一级,于某面部损伤为轻微伤。

  庭审时,齐某辩称自己有既往精神病史,应该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对此,康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齐某因对张某心生怨恨而做出报复行为,从其行凶对象及行凶部位和力度上,能够认定齐某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并实施了具体行为,但由于被阻拦而未能得逞,且精神疾病鉴定结果显示齐某无精神病,作案时具有安全责任能力,因此对此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齐某持刀故意行凶杀人,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美容费诉求没获支持

  法院审理此案时,王某等三人提出民事诉讼,向齐某索要各项损失近40万元。其中,因为被砍伤面部,王某祖孙三人均毁容,王某提出索要面部修复美容费3万元,于某提出索要面部修复美容费3万元,刘某提出索要面部修复美容费20万元。

  对此,齐某表示愿意赔偿,赔偿多少按法院判决执行。康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等人因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三人26万元的面部修复美容费用,因尚未发生,法院不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齐某赔偿王某等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

  主任记者王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