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10.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1年10月7日6时29分,南阳市社旗县境内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60万元。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及现场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1年10月7日六点多钟,崔正领驾驶豫QA8629(豫QB388挂)大货车(空车),沿S333线自西向东行驶;邢建军驾驶的豫R6Q265小型客车沿S333线自东向西行驶;6时29分,当两车行驶至桥头镇国防光缆社旗至南阳305号线杆以西约40米处时,在天气有雾、能见度较差的情况下,超载(核载8人,实载11人)、超速的豫R6Q265小客车越过道路中心线双黄线逆向与超速的豫QA8629大货车正面相撞,豫R6Q265小客车撞击后被豫QA8629大货车后推44米,造成小客车上包括邢建军在内的11人全部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豫QA8629大货车驾驶人崔正领弃车逃离现场。社旗县公安局在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人员的配合下,于10月7日14时45分许,从社旗县“大金厨”饭店将崔正领带回公安机关,当日20时崔正领被依法刑事拘留。
(二)接处警及现场处置情况
2011年10月7日6时29分,社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18639959293报警,称在社旗至南阳的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但不能说明具体位置。6时36分,接15938471521报警,自称路过司机,称桥头西2公里处一辆半挂货车与一辆面包车相撞,有人伤亡,不清楚车内几人。随后,社旗县指挥中心分别于6时39分接15203778881报警,6时46分接13683993839报警,6时48分接15670219696报警,7时01分接18737754156报警。
110接警员接第二个报警后,于6时37分指令社旗县交警大队出警,交警大队值班员接到县局指挥中心指令后,首先拨打15938471521电话核实情况,该电话关机,打不通。接着又拨打15203778881电话,该手机机主说:“桥头西2公里处一半挂货车与一面包车相撞,面包车上人不少,没见人下来”。值班员于6时45分通知当日值班民警,值班民警于7时5分许到达现场,发现两车相撞,小型客车被大货车挤压在下面变形严重,无法查看车辆乘坐人数及伤亡情况。值班民警于7时15分许向大队长周哲汇报,大队长周哲接报后组织事故中队、公路巡警中队、城区中队民警赶赴现场,同时于7时21分向主管副局长徐旭进行汇报,并于7时45分到达现场开展工作。副局长徐旭、值班领导王显华接报后于8时10分许先后到达现场,组织实施救援。
社旗县消防大队、社旗县通达汽修厂、南阳市消防支队接到警情报告后也先后赶到事故现场,上述施救单位在社旗县政府、南阳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协调下,于11时10分许将车辆进行有效分离,11时50 分许把车内遇难人员全部从事故车辆中清理出来。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副省长孔玉芳,副省长、省公安厅长秦玉海等省委、省政府领导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派出工作组当日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副省长、公安厅长秦玉海和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在第一时间赶到南阳及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救、善后和调查工作。
二、事故调查相关情况
事故发生后,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省政府安排,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监察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和省检察院等单位参加,组成省政府社旗县“10·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车辆鉴定、调阅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建议和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概况
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为驻马店市交通运输局主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姜振,注册资金人民币2460.9万元,现有职工近6000人,营运客货车辆1773台(其中客车917台、货车606台、出租车250台),下辖10个客运分公司、7个货运分公司和12个站场等。主要经营范围为汽车客货运输、客货汽车销售、汽车大修、汽车配件及部件加工、汽车出租、旅游、物流等。组织机构代码为:17586140-0;工商营业执照证号:411700000000267;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411701000001,证照齐全有效。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所属货运第七分公司现有职工66人,事故车辆豫QA8629号(豫QB388挂)大货车为货运第七分公司挂靠经营车辆,该公司共有挂靠经营货车55台。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豫QA8629号(豫QB388挂)大货车驾驶人崔正领,男,30岁,住河南省泌阳县沙河店镇杨庄村委后刘庄村,准驾车型A2,驾驶证号:412822198104207994,档案号:412800124557,有效期起始日期2011年2月22日,有效期10年。
2.豫R6Q265号小型客车驾驶人邢建军,男,32岁,家庭地址为河南省淅川县马蹬镇邢沟村明沟组392号,准驾车型B2,驾驶证号为412927791017693,档案编号为411300267491,有效期至2014年6月6日。
(三)事故车辆情况
1.豫QA8629(豫QB388挂)大货车登记所有人为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登记住址为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雪松路交汇处(经调查,该车系挂靠车辆,车辆实际所有人张俊生,住驻马店市沙河店镇),厂牌型号为陕汽牌SK42,车身颜色为红色,该车初次登记日期2009年1月15日,检验合格至2012年1月31日,在中财保驻马店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额12.2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限自2011年1月6日0时起至2012年1月5日24时止。豫QB388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额12.2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5万元。
2.豫R6Q265小型客车,车辆所有人邢建军,车辆注册登记日期2011年2月28日,车型为长安牌SC6408BY小型普通客车 , 车身颜色为灰色,核定载客8人,检验合格至2013年2月28日,在中财保宛城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额为12.2万元,终止日期为2012年2月29日24时。
3 . 事故发生前车辆行驶轨迹
2011年10月6日17时30分,崔正领驾驶豫QA8629大货车从驻马店市沙河店镇出发;22时许在社旗县大转盘附近刀削面馆吃饭;半小时后驾车沿S333线自东向西行驶到桥头镇街西约4公里处,车轮爆胎;7日凌晨1时修好车后继续上路;凌晨3时许,到达镇平县水泥厂;卸完货于4时许驾车从镇平原路空车返回;6时29分行驶至事故地点发生交通事故。
2011年10月7日4时40分,邢建军驾驶豫R6Q265小型客车从社旗县郝寨镇邢沟移民新村空车沿S333线向东出发,准备收取乘坐人费用后到淅川,5时许到达郝寨街西3人上车后折返向西,6时许到桥头街又有7人上车,于6时29分行驶至事故地点发生交通事故。
4.车体痕迹
(1)豫QA8629大货车车体痕迹:豫QA8629号大货车前部正面碰撞破损变形,其上布满刮擦痕并附有银灰色漆;距前部正面右边缘0.35—0.45米、距地高1.34—1.50米的范围内附有人体组织;距前部正面左边0—0.3米、距地1.3—1.6米的范围内附有人体组织;前部正面中间部分宽1.4米范围的车体外壳缺失;水厢下横梁受力变形,前挡风玻璃破损,前保险杠脱落;主车左右两侧脚踏件缺失;油底壳前端凹陷变形,并附有银灰色漆屑,高度距地0.45—0.55米,宽0.25米。
(2)豫R6Q265小型客车车体痕迹:豫R6Q265号小型普通客车整体严重变形,右前车门门框上端有红色附着物,右前轮毂碰撞变形,且有红色漆屑附着,车顶受力变形,多处附着红色漆屑。由于在施救时该车被切割分离,不能完全区分被撞击挤压痕迹和被切割分离痕迹。
5.主要路面痕迹
(1)大货车地面痕迹:
豫QA8629大货车停车位置右前轮距中心双黄实线最北侧边缘9.1米,挂车一轴右侧轮胎外沿距中心双黄实线最北侧边缘8.9米,二轴右侧轮胎外沿距中心双黄实线最北侧边缘8.9米,三轴右侧轮胎外沿距中心双黄实线最北侧边缘8.25米,四轴右侧轮胎外沿距中心双黄实线最北侧边缘7.6米,五轴右侧轮胎外沿距中心双黄实线最北侧边缘7.4米。
豫QA8629号大货车左后轮刹车印迹起点位于中心双黄实线南侧,距中心双黄实线最北侧边缘1.4米,刹车印迹起点到停车位置左后轮57.5米,距车辆相撞时豫R6Q26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路面上留下的挫划痕迹起点16.27米。
(2)R6Q265小型普通客车地面痕迹:
豫R6Q265小型普通客车停车位置右前轮距中心双黄实线最北侧边缘11.55米,右后轮距中心双黄实线最北侧边缘9.55米,左后轮距中心双黄实线最北侧边缘8.4米。
车辆相撞时豫R6Q265小型普通客车在路面上留下的挫划痕迹起点位于中心双黄实线南侧,距中心双黄实线最北侧边缘1.22米,车辆撞击后被后推44米。
6.检验鉴定情况
(1)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情况: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驾驶人邢建军进行人体样本酒精检测鉴定,未检出血液中有乙醇成分。经社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驾驶人崔正领进行人体样本酒精检测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6.7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标准,不构成酒后驾驶。
(2)车辆鉴定情况: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结论为豫QA8629(豫QB388挂)大货车行车制动系统未见异常,事故前行驶速度约为72km/h;豫R6Q265小型客车因车辆损坏严重,行车制动系统无法检验,事故前行驶速度约为66km/h。
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对豫QA8629(豫QB388挂)大货车转向系统和照明系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转向系统符合相关要求,牵引车前部照明装置性能因车辆损坏严重无法鉴定,后部照明装置不符合相关要求,边灯装置不符合相关要求。豫R6Q265号小型客车因车辆损坏严重,无法检验。
(四)道路情况
现场道路全宽21.5米,沥青路面,中心双黄实线,机动车双向四车道,每个机动车道宽3.6米,限速60km/h,北侧非机动车道宽3.15米,在北侧的非机动车道堆放有土堆,占用非机动车道0.8米,长约4公里,该道路为施工路段,道路两侧路肩正在修建,道路上摆放有前方施工减速慢行、公路变窄等警示和提示标志。
(五)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路段有雾。据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社旗县10月6日夜间至7日8时能见度较差,湿度较大,有轻雾天气存在。经查证事故发生时该路段有雾,但不均匀。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1.豫R6Q265号小型客车驾驶人邢建军,在雾天行车中,违法超速、超载且逆向行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 豫QA8629(挂车号豫QB388挂)大货车驾驶人崔正领,雾天未确保安全行驶,遇险措施不当,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邢建军驾驶豫R6Q265号小型客车在没有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违规揽客,从事非法营运,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淅川县人民政府、淅川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淅川县马蹬镇政府及邢沟村委,对打击客车非法营运工作重视不够,客运安全源头管理及监督检查措施落实不力,对邢建军驾驶豫R6Q265号小型客车非法营运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及其货七分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对挂靠车辆监管失察,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车辆安全管理和驾驶员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4. 社旗县桥头镇组织S333线绿化垫土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设置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路段未能实施有效管理;社旗县交通运政部门打击客车非法营运不力,存在工作漏洞;社旗县公安交警大队监管失职,雾天勤务巡逻不及时,对事故车辆违法超员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未有效督促S333线社旗县城至宛城界绿化垫土施工方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置施工安全警示标志,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社旗县“10·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已死亡的责任人员
邢建军,男,32岁,豫R6Q265小客车驾驶员。在雾天能见度较低的情况下,未按照规定降低车辆行驶速度,越过道路中心双黄线逆向驶入对方车道,超载、超速行驶,且非法营运。邢建军的违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已死亡,不再追究有关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责任人员
1.崔正领,男, 31岁,豫QA8629(挂车号豫QB388挂)大货车驾驶员。在雾天能见度较低的情况下,违反操作规范行驶,未按照规定降低车辆行驶速度,遇险应急处置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发生事故后未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反而弃车逃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崔正领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此案已起诉至社旗县人民法院。
2.鲁建华,男,40岁,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货七分公司安全员,负责该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对本单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督促不力,未对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未认真落实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对肇事车辆及驾驶员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于2011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2011年11月14日被移送起诉,2012年元月13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的处罚。
3.吴振华,男,35岁,中共党员,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货七分公司副经理,负责货七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该分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对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业务培训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于2011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2011年11月14日被移送起诉,2012年元月13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的处罚。
4.张俊生,男, 31岁,豫QA8629(挂车号豫QB388挂)车辆实际所有人,负责大货车的日常营运活动管理,是该车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张俊生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没有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放任驾驶员崔正领多次交通违法、违规(2010年2月2日至2011年10月6日期间,该车共有交通违法记录49条,未处理20条,其中现场违法记录36条,非现场违法记录13条),不及时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对肇事货车运行的安全条件未进行严格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目前在逃,社旗县公安局正在对其追捕中。
以上人员中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 建议给予 党政纪 处分的有关责任人员
1. 淅川县有关责任人员:
(1)魏海江,男,49岁,中共党员,淅川县马蹬镇邢沟村党支部书记。未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十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精神,在已知邢建军长期从事非法营运的情况下未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对村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深入,对邢建军驾驶豫R6Q265客车从事非法营运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严广涛,男,38岁,中共党员,淅川县马蹬镇交通管理站站长。对辖区内非法营运行为打击不力,对邢建军长期驾驶豫R6Q265车辆违规揽客、非法营运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3)王斌,男,32岁,南阳市淅川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稽查队队长,负责对辖区内客运车辆的监督检查和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邢建军驾驶豫R6Q265车辆违规揽客、非法营运行为发现后以罚代管,未进行彻底纠正,未及时向马蹬镇交管站通报该车非法营运情况,对肇事车辆长期从事非法营运的违规行为失察,导致邢建军长期在淅川至社旗境内违规揽客、非法营运。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齐年柱,男,49岁,中共党员,淅川县马蹬镇人民政府正科级干部,具体负责该镇交通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十一”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时,未强调坚决取缔非法营运工具的具体措施,对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督办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魏建林,男,49岁,中共党员,南阳市淅川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客运及客运稽查工作。对客运稽查队查处邢建军驾驶豫R6Q265车辆违规揽客、非法营运行为中以罚代管、未及时纠正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向马蹬镇交管站通报该车非法营运情况,对辖区内客车非法营运行为打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6)范恒海,男,46岁,中共党员,淅川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未督促县运管局客运稽查部门对已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进行重点延伸监控,对邢建军驾驶豫R6Q265车辆长期在淅川县境内违规揽客、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王定乾,男,45岁,中共党员,淅川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主持县交通局全面工作。作为该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县运管局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督导监管不力,未督促运管局加强对已查处违法营运车辆的重点延伸监控,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杜勇,男,39岁,中共党员,淅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主管淅川县交通工作。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该县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混乱现象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 驻马店市有关责任人员:
(1)胡建立,男,52岁,中共党员,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货七分公司经理,负责分公司全面工作。作为货七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深入。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2)朱永奇,男,46岁,中共党员,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处处长,负责总公司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深入,对违规违章行为教育、纠正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姚新国,男,55岁,中共党员,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深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 .社旗县有关责任人员:
(1)万超峰,男,39岁,社旗县桥头镇党委副书记,负责本镇境内S333线绿化垫土施工工作。未按规定安排施工人员设置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谢斌,男,36岁,中共党员,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路巡警中队中队长。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履责不到位,未对事故路段采取有针对性的以巡逻为主的勤务方式,对肇事客、货车雾天超员、超速等问题未能及时予以排查和整治,未有效督促S333线社旗县城至宛城界绿化垫土施工方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置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张振永,男,52岁,中共党员,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对社旗县“十一”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组织、督促不力,路面管控力度不大,未有效督促公路巡警中队严格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未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隐患排查,对机动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郭旭,男,37岁,中共党员,社旗县交通局运管所党支部副书记,负责客运稽查工作。对肇事客车长期在社旗县境内违规揽客、非法营运行为失察失管,对本地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混乱现象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五)行政处罚建议:
1.由省安全监管局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给予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处以70万元的罚款。
2.由省安全监管局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给予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总经理姜振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
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各运输经营单位要认真吸取这起事故的深刻教训,深入查摆监督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工作漏洞和薄弱环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安全管理专项整治。 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对挂靠经营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管理水平。驻马店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运输企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并要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采取必要措施,对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整治结果报驻马店市政府备案)。
(二)采取有效措施, 落实道路交通监督管理责任。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着力加强高速公路、国省道、农村地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严厉打击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逆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不按规定让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全省各地政府及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警力最大限度地投入到路面,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对7座以上的客车做到逢车必查,对查处的超速、超员、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律从严处罚,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 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交通运输企业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经营车辆、挂靠经营车辆的监督和管理,要制定完善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采取有效措施, 严厉打击 非法营运行为 。各级政府及其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客运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出租、非法营运行为;要加强与村镇和街道办事处所在地政府的协作,重点对客货运集散地、村镇集贸市场实行监控,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查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杜绝非法营运现象的发生。乡、村两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打击非法营运的工作部署,对辖区内的运输市场和运输车辆进行排查和调查摸底,主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打非”工作。
(五)严格按照施工标准,规范施工 。道路施工作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设置、完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道路的有序和畅通;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力度。同时要认真组织危险路段排查整治,找准问题原因和关键环节,提出整改督办意见和建议,积极向政府部门汇报,集中整治危险路段,消除事故隐患。
省政府“10·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